(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五、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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