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索杰迪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本案应根据涉案提单背面条款记载,适用美国法律;原告称涉案事故系因第三人操作不当所致,而第三人并非受雇于被告索杰迪姆公司,被告索杰迪姆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涉案事故系因原告将货物重心标记错误所致,被告索杰迪姆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未尽合理减损义务,相关费用应予扣减,且被告索杰迪姆公司可依法享受赔偿责任限额;原告主张利息损失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期间缺乏合理依据。据此,被告索杰迪姆公司请求驳回原告对其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HMM株式会社辩称,根据涉案提单背面条款,本案应适用美国法律,原告作为涉案货物的托运人,应受提单条款的约束;被告HMM株式会社并非涉案货物的承运人,且在美国法律下,没有实际承运人的概念,故被告HMM株式会社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即使本案适用中国法律,因涉案货损原因系原告重心标记错误,根据法律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涉案舱位系由被告HMM株式会社基于舱位互换协议向案外人金星轮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星公司)租用,在涉案货物卸货前被告HMM株式会社已向金星公司告知了货物系超限货物,并提供了货物尺寸,第三人应予知悉,其应当根据货物的具体情况安排卸货及运输;原告并未尽到合理减损义务,原告无需将涉案货物运回意大利进行检验和销毁,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原告无权索赔;即使被告HMM株式会社需对涉案货损承担赔偿责任,无论是根据美国法律还是中国法律,均有权享受赔偿责任限额。据此,被告HMM株式会社请求驳回原告对其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称,事故原因是重心标记错误以及货物积载不平衡,因此集装箱在被正常吊运过程中,货车发生倾覆,货损原因属于货物包装不良、标记不清,应属于托运人的责任;原告诉请金额有不合理之处,具体意见同两被告。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1、005412号提单,用以证明被告索杰迪姆公司作为承运人接受原告委托,将涉案货物从意大利拉斯佩齐亚通过海运运往中国上海,原告与被告索杰迪姆公司之间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被告索杰迪姆公司系涉案货物的承运人。
2、HDMU ITWB0101296号海运单,用以证明被告HMM株式会社接受被告索杰迪姆公司委托实际承运涉案货物,被告HMM株式会社系涉案货物的实际承运人,就其责任期间发生的货损应与被告索杰迪姆公司连带承担赔偿责任;该海运单上的托运人显示是被告索杰迪姆公司,标注了货物是超限货物,超高超宽。
3、原告与添佰公司之间的往来电子邮件,用以证明原告通过添佰公司委托被告索杰迪姆公司运输涉案货物,添佰公司是原告的货运代理人。
4、商业发票、装箱单,用以证明涉案货物的完好价值为480000欧元及其装箱情况。
5、第三人出具的情况说明,用以证明第三人负责涉案货物的卸船作业,在卸船作业时,集装箱及集卡发生侧翻,箱内涉案货物受损,货物超高超宽。
6、Marc Sontopski出具的公估报告及附件,用以证明涉案货物被退回至意大利后进行检验,确定涉案货损金额为379047.73欧元。
7、根宁翰保险公估(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根宁翰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及附件、根宁翰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用以证明承运人和码头方均应知晓涉案货物是超高、超宽的超限大件货物,码头方在卸货操作时未对涉案货物做特别安排,使用普通集卡,显属不当,涉案事故系因码头方卸货操作不当和使用普通集卡所致;涉案货物在装货港和中转港进行装船、卸船、再装船的操作,均未发生任何问题,说明货物本身(包括包装)并非导致涉案事故发生的原因;现代商船(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商船中国公司)在出具的情况说明中确认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报告中表达的意思是涉案货损不再在保单下进行理赔,是基于原告与其保险公司之间的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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