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快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索杰迪姆公司(SO.GE.DI.M.SRL)、HMM株式会社(HMM Co.,Ltd.)[曾用名:现代商船株式会社(Hyundai Merchant Marine Co.,L
2023/5/3 19:05:45

(2019)沪72民初461号
 
原告:通快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东三路526号1幢302、303室。
法定代表人:亨氏-尤尔根·布拉格(HEINZ-JÜRGEN PROKOP),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廷凯,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瑜,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索杰迪姆公司(SO.GE.DI.M.SRL)。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米兰经法比奥费尔奇2号凯普20124[MILANO(MI)VIA FABIO FILZI 2 CAP 20124]。
代表人:柯达兹·伊曼纽乐(Codazzi Emanuel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迪煌,北京汇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宫琦,北京汇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HMM株式会社(HMM 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钟路区栗谷路194(莲智洞)。
代表人:裴在勋(Bae Jae Hoon),该会社代表理事。
委托代理人:王洪宇,辽宁恒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一荻,辽宁恒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浦东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顺通路5号上海深水港商务广场B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严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剑锋,上海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丹丹,上海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通快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索杰迪姆公司(SO.GE.DI.M.SRL)、被告HMM株式会社(HMM Co.,Ltd.)[曾用名:现代商船株式会社(Hyundai Merchant Marine Co.,Lt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30日提起诉讼。待原告补齐材料后,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20年3月26日,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于2020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2020年6月19日,本院依职权追加上海浦东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2020年8月4日,本院再次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于2020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高廷凯律师,被告索杰迪姆公司委托代理人宫琦律师,被告HMM株式会社委托代理人王洪宇律师、王一荻律师到庭参加了两次庭审,被告索杰迪姆公司委托代理人宋迪煌律师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徐剑锋律师、张丹丹律师到庭参加了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为履行与案外人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美达公司)之间的贸易合同,原告于2017年11月通过苏州添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添佰公司)委托被告索杰迪姆公司将涉案货物自意大利的拉斯佩齐亚(LA SPEZIA)经海运运往中国上海。被告索杰迪姆公司接受委托后,又委托被告HMM株式会社实际承运涉案货物。被告索杰迪姆公司作为承运人向原告签发了提单,原告系提单载明的托运人。被告HMM株式会社向被告索杰迪姆公司签发了海运单,海运单上载明的托运人为被告索杰迪姆公司。经中途在新加坡转船,涉案货物于2018年2月10日运抵上海港,靠泊于第三人码头。当日,第三人用桥机对涉案货物进行卸船作业,把集装箱放至集卡挂车上时,集装箱与集卡发生侧翻事故,致使涉案货物全部受损。涉案货物系高精密机床,CIF上海的价格为480000欧元。原告认为,被告索杰迪姆公司和被告HMM株式会社系分别作为涉案货物的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应对发生在其责任期间内的事故所导致的货损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损失379047.73欧元及利息损失(按照中国银行同期欧元存款利率,自事故发生之日即2018年2月10日起计算至两被告实际赔付之日时止),并由两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被告索杰迪姆公司辩称,原告以涉案提单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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