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嘉有限公司(GLOBAL EMINENCE LIMITED)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2023/9/3 19:05:4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上 海 海 事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72民初463号
 
原告:世嘉有限公司(GLOBAL EMINENCE LIMITED)。住所地:英属维尔京群岛托托拉岛罗德城威克姆二礁威斯特拉公司服务中心(Vistra Corporate Services Centre,Wickhams CayⅡ,Road Town,Tortola,VG1110,British Virgin Islands)。
代表人:林悦安(LAM Yuet On),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沈克,上海司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圣裔,上海司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1号8、9、10层。
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胡正良,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进,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1号楼601、602室。
代表人:吴岩,该中心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正良,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进,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世嘉有限公司(GLOBAL EMINENCE LIMITED)(以下简称世嘉公司)为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以下简称大地财保航保中心)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交起诉状。经原告补齐立案材料后,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3月25日和4月2日,原告和被告大地财保航保中心以原告损失中的船舶施救费需以(2018)沪72民初3821号案件(以下简称3821号案)审理结果作为依据,而另案尚未审结为由,先后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3日作出(2019)沪72民初463号民事裁定,本案依法中止诉讼。此后,合议庭组成人员发生变更。3821号案判决生效后,本案恢复审理。2020年8月27日、10月28日、12月2日和12月11日,本院组织原、被告各方进行了4次证据交换。2020年12月17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沈克律师、张圣裔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正良律师、张进律师到庭参加诉讼。2020年12月24日,本院组织各方进行补充质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世嘉公司诉称:原告是“SAGAN”轮的船舶所有人,于2016年7月向大地财保投保船舶定期保险。大地财保出具了一年期的远洋船舶保险单,约定保险条件为:“协会定期船舶保险条款全损险(1/10/83),附加共同海损、救助、施救和碰撞、触碰责任”。大地财保航保中心是大地财保的分支机构,其依照大地财保的授权,在该保险单上盖章,是共同承保人。“SAGAN”轮于2017年2月初在自中国台湾地区高雄港至韩国昂山(Onsan)港途中突遇机损和恶劣天气,导致该轮于2月11日在日本鹿儿岛附近海域搁浅。原告委托日本救助株式会社(THE NIPPON SALVAGE CO.,LTD,以下简称日本救助)对该轮进行施救作业,由此产生高额施救费用。在船舶遇险和施救的过程中,原告始终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给两被告,但两被告回避参与施救,并拒绝负担施救费用和赔偿船舶损失。2020年8月14日,原告申请变更并增加诉讼请求,理由为3821号案生效判决认定涉案船舶产生了合理救助费3559866.49美元,原告作为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日本救助支付上述金额以及该款项自2018年7月23日起按照中国银行同期美元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自2020年7月15日起算的迟延利息,以及支付该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395元、司法评估费人民币75000元。综上,原告主张依据涉案保险条款第6条第1款第1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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