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货物运输追偿时效的认定
2023/11/30 14:39:56
时间:2023年10月27日 
〖提要〗
《海商法》第257条关于时效的规定适用于沿海货物运输。原赔偿请求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即便原赔偿请求判决后又重新达成和解,追偿时效起算点自追偿请求人收到法院认定其承担赔偿责任的生效判决之日起计算。
 
〖案情〗
原告:山东港口航运集团烟台集装箱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航烟台公司)
被告: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亚公司)
2017年12月1日,案外人青岛雀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雀巢公司)与中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签署运输服务协议,约定由中联公司提供货物运输服务。2018年11月15日、16日,烟台成大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成大公司)作为承运人接受中联公司的委托,并作为托运人与港航烟台公司签订2份沿海内贸集装箱货物托运委托书。随后,港航烟台公司委托泛亚公司运输涉案货物,泛亚公司出具订舱确认书。根据泛亚公司出具的水路集装箱货物运单记载,托运人和收货人均为港航烟台公司。
货物运输期间,泛亚公司未按约定保持货柜温度,导致部分产品受损并最终被销毁。事故发生后,货物保险人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黎世公司)向雀巢公司支付了保险赔偿款,并取得相关索赔权益。2019年11月20日,苏黎世公司就涉案货损事故向中联公司提起仲裁诉讼,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477号裁决,由中联公司向苏黎世公司支付赔款。
2020年1月6日,成大公司向港航烟台公司提起诉讼,青岛海事法院于12月18日作出(2020)鲁72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47号判决书),判决港航烟台公司向成大公司支付相关货物损失赔偿款项。2021年1月7日,港航烟台公司签收47号判决书。2月7日,港航烟台公司与成大公司签订和解协议书,双方就47号判决书履行达成协议。2月23日,港航烟台公司向成大公司支付赔款583000元。
根据港航烟台公司、泛亚公司之间的通话详单,双方于2019年12月6日开始进行过电话沟通。2021年1月20日,港航烟台公司发邮件给泛亚公司,与其沟通相关货款赔偿事宜,并称准备诉讼。同年4月26日,港航烟台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针对泛亚公司的诉讼,6月8日青岛海事法院裁定准许港航烟台公司撤诉。
港航烟台公司、泛亚公司确认涉案货物交付时间为2018年11月21日。港航烟台公司确认最早获悉货物受损时间为2018年11月20日,收到47号判决书时间为2021年1月7日。
原告诉称:其与成大公司就47号判决书达成和解,并向成大公司支付相应款项。故请求判令泛亚公司承担货损赔偿款、货物处理费、47号案案件受理费及相关利息损失。
被告辩称:从2018年11月21日货方提箱离场起算,至2019年11月20日时效届满,港航烟台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提起本案诉请已超过法定一年诉讼时效。涉案纠纷不应适用《海商法》第257条有关追偿时效的规定,即便适用,港航烟台公司于2021年1月7日签收47号判决书,20日向其发送邮件主张权利,港航烟台公司提出诉请也已超过九十天追偿时效。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的规定,托运人就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合同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同时,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应适用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涉案货物于2018年11月21日交付,至2019年11月20日诉讼时效已届满,且在此期间未出现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因此,港航烟台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一年法定诉讼时效。
其次,根据《海商法》第257条关于九十日追偿时效的规定,同时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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