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2022/10/13 16:14:24


 
暨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试点的通知》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省法院审委会讨论通过,从2020年1月1日起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试行。
 
2020年1月1日以后立案受理的第一审人格权纠纷项下和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案件,以及涉人身损害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试行标准依据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来计算赔偿金额,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


《方案》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都相应发生变化,“同命同价”后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
附1   
   

返回列表
返回首页
©2024 物流律师网—律师法律网|上海物流律师网|上海物流纠纷|上海货运纠纷|上海货运律师|上海货代律师|运输合同|海事海商|上海海事律师|上海海商律师|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物流法规|无单放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租船合同|logistics 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