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损规则下守约方损失范围的认定
2022/11/3 17:32:31

〖提要〗
守约方减损义务的履行需结合具体条件、货物特性、履行能力等综合予以判断。违约行为发生后,守约方等待违约方继续履行的期间应当在合理限度内,因消极等待导致货物损坏的,属于扩大损失范畴,不应由违约方承担。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外经贸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光明公司于2014年4月与澳大利亚Pactum乳业集团签订采购协议,约定自2014年开始采购利乐砖包装的澳优牛奶,该牛奶的保质期为9个月。为此,光明公司委托外经贸公司为光明公司进口的澳优牛奶产品提供进口代理与包装置换服务。涉案纠纷涉及两份《光明优+项目外高桥自贸区进口代理及置换协议补充协议》项下40个集装箱和85个集装箱的澳优产品的进口代理与包装置换。两份协议均约定外经贸公司置换速度为每个工作日1个箱子,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书面确认后作出相应调整。签订上述两份补充协议后,光明公司实际委托外经贸公司代为处理9份提单下89个集装箱澳优产品的进口代理与包装置换。
2016年3月29日,第一批集装箱到港后,光明公司发邮件向外经贸公司询问前期库存牛奶及新进口牛奶翻箱时间,外经贸公司次日回复邮件,称将在4月清明节过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开始每天完成一个箱的量开始置换。2017年1月5日及3月3日,光明公司与外经贸公司针对外经贸仓库滞留大量批号产品未置换问题,两次召开协调会议,催促外经贸公司尽快置换及交货。其间及在此之后,光明公司就置换问题多次邮件催促。4月17日,外经贸公司发邮件,称存在新工人到位及调配问题、货物的保质期将近及实际的库存问题,故建议无论置换是否完成,光明公司可随时提货,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包装置换。次日光明公司回复,要求将所有未过期还能正常销售的产品通知光明公司物流部门提货。
2017年4月19日至21日,光明公司前往外经贸公司仓库提取了718164包未翻箱的澳优牛奶。7月10日至29日,光明公司前往外经贸仓库提取最后一批澳优牛奶,双方均未对提取数量进行记录统计,提货时剩余牛奶均已过保质期。2018年1月至3月,上述牛奶经上海弘盛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师现场查勘及清点,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被销毁。光明公司为此支付了物流辅助服务及仓储费用、过期食品处置费用、公估费用。
根据光明公司提供的延期交付统计表,外经贸公司完成包装置换并交付的产品中有2904560包在交付时保质期已不足4个月,低于保质期的一半。光明公司陈述,根据其与商超之间的供销协议,剩余保质期不足一半的牛奶无法进入商场或超市销售,均以赠品的形式进行处理。
光明公司诉称,外经贸公司迟延履行以及后续拒绝履行包装置换服务的行为已经构成对两份补充协议的根本性违约,应就未翻箱的澳优产品1653270包承担全部损失,对于以赠品形式处理的2904560包澳优产品,外经贸公司应就贬值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赔偿光明公司为销毁过期产品而支付的公估、仓储及移库装卸、销毁等费用。
外经贸公司辩称,双方对每年的保底箱量有约定,为箱量不足纠纷曾成讼,本案诉讼是光明公司针对箱量不足纠纷的报复性诉讼。光明公司完全有能力采取替代的置换方法,但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的发生和扩大,对自己产品的交付时效持放任态度,对产品过期漠不关心,其实是将滞销风险转嫁给了外经贸公司。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履行进口货物置换包装服务引起的合同纠纷。双方对进口代理履行无争议,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包装置换服务。
关于外经贸公司履行包装置换服务是否构成违约,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如果外经贸公司认为人手不够、工期约定不合理,可以与光明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协商,作出相应调整,但在案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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