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2.《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包括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农药实验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草原植被恢复费、药品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等14项收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建办质电〔2022〕46号)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缓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补缴时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对部分涉企保证金实施缓缴等政策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2号)
1.关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2022年7月1日至9月30日施工企业暂缓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到期后,鼓励各地区结合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际情况,根据需要适当延长缓缴期限。
2.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对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项目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
3.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对按规定允许保函(保险)替代的保证金项目,企业均可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公路建设领域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交办公路〔2022〕59号)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严禁违规收费。严格落实有关要求,严禁限制保证金形式,不得禁止以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得指定出具保函(保险)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减轻中小企业现金流压力。鼓励出台相关政策,积极发挥信用激励惩戒作用,对信用评价高的中小企业,减免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督促相关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及时清退应退未退的沉淀保证金,引导建设单位尽量压缩项目结算审核周期,提高中小企业资金回笼速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1.自2022年9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状况,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本地区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惠及更多市场主体。2.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3.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得作欠费处理。企业缓缴期间,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已依法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同时,要主动配合当地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与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政策的衔接问题。《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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