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推进水运供给侧改革
2017/7/28 10:54:40
深化港口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是贯彻落实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进水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 按照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要求,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继续深化港口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于近日修订发布了《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17年9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持续深化港口价格形成机制改革 2014年以来,交通运输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一系列港口价格改革政策措施—— 一是放开港口竞争服务性收费,将港口装卸费、船舶供应服务费等原政府定价收费项目调整为市场调节价;二是精简收费项目,将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从45项减压到18项;三是降低部分政府定价、指导价收费标准,港口企业每年减轻进出口和航运企业负担约10亿元;四是建立实施了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 今年以来,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遵循市场化原则,以进一步减少政府定价项目、优化计费方式为主要任务,以拖轮收费改革为重点,继续深化港口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进一步促进物流降本增效,于近日修订发布了《办法》。 此次《办法》修订后,又再减少1项政府定价收费项目,港口收费项目变为17项(2项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6项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9项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进一步减轻了企业负担,预计港口企业每年可再减轻航运企业负担2亿元,市场化、规范化的港口收费体系进一步完善。 《办法》修订重点突出 一是改革拖轮费计费方式。《办法》将拖轮费由按拖轮马力和使用时间计收调整为按被拖船舶的大小和类型计收,统一制定拖轮费艘次单价,各地由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港口自然条件审核制定拖轮配备标准,于9月15日前公布本辖区内各港口的拖轮艘数标准,各沿海港口拖轮配备标准由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外公布,长江干线拖轮配备标准由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对外公布。新的拖轮费标准实施后,不再单独收取节假日和夜班加班费;对于靠离港口距离拖轮基地超过30海里但小于等于50海里的,其拖轮费可按基准费率的110%收取,距离超过50海里的,可按120%收取;实行拖轮费与燃油价格联动机制,当燃油价格大幅上涨或下跌影响拖轮运营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时,可适当调整拖轮费基本费率标准。 二是优化船舶引航收费结构。考虑到引领大型船舶存在成本支出边际递减现象,为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引航收费结构。增设一档(8万净吨—12万净吨),并对12万净吨以上的大船引航费实行固定标准上限封顶。明确了引航服务以外引领海上移动式平台在我国水域航行的技术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引领服务单位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同时,要求各引航机构要积极推进“阳光引航”,进一步提升引航服务水平。 三是进一步减少政府定价收费项目。《办法》修订前,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属于政府定价,按客票的4%收取。考虑到国内水路运输客票已实行市场调节价,且国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已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范围,将国内部分调整为市场调节价的时机成熟,因此本次修订时将国内部分也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范围,该费用由国内客运企业向港口经营人支付,不再直接向旅客收取。 四是理货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2015年,交通运输部修订《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明确,将港口理货许可下放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完善了理货经营资质管理制度。2016年,交通运输部废止了《港口货物作业规则》和理货服务费收费标准,清理了有关规范性文件。考虑到港口理货经营市场已经放开,因此在《办法》中明确理货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要求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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