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公司本应有的大好前途,因此,要求法院在判决解散公司前应穷尽所有可能对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更为和缓的救济手段和方案,即把“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作为法院作出裁判公司解散的前提条件。具体说来,这种前提条件应当包括穷尽所有诉讼之外的手段,如内部协商、章程规范、民间调解等,穷尽公司解散救济之外的救济方案,如股东查账、强制股权置换、股东退股、要求撤销变更股东决议、赔偿损失等。 
    三、司法解散中应注意的程序性问题 
    1、诉讼当事人的确定。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二)对公司司法解散的原告及被告均做了明确规定,原告应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被告应当是公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作为第三人。 
    2、诉讼代表人及诉讼代理人的确定 
    公司解散诉讼中,与原告间没有直接冲突的股东或董事如果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诉讼中仍可行使相应权利,代表公司应诉或委托诉讼代理人。相互对抗的作为原告或第三人的股东或董事如果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则不能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或委托代理人;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站在公正的立场,权衡指定一名公司股东或董事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作为第三人的股东人数众多时,可选举产生1-2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或由法院指定。 
    四、公司解散与清算一并判决 
    在判决公司解散时,考虑僵局的现实状况,对公司清算一并作出裁决,以利于纠纷的全面彻底解决。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该规定仅是对解散公司之诉与公司清算申请不能同时提起的限制性规定,并不限制法院在判决解散公司时要求股东及时自行清算公司,因此人民法院在判决解散公司时,仍可以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股东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对公司解散后的清算一并作出裁决,是因为公司僵局是公司的人合性危机导致的,指望公司解散后的股东良好合作完成公司的清算注销程序,显然也是不大可能的。因此在判决公司解散的同时一并判决限期清算,既有利于当事人又有利于社会。如果当事人不按期清算,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据判决书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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