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8
2010/5/4 0:10:07

第1章 定义

下列术语在本附件中使用时具有如下含义:
货机 除客机以外载运物品或物资的任何航空器。
托运物 经营人一次从一个地址、一个托运人处接收的,作为一批中的一件或多件的危险品包装件,运往一个目的地的地址交付给一个收货人。
机组成员 由经营人指定在飞行值勤期内在航空器上担任勤务的人。
危险品 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环境构成危险,并在技术指南的危险品清单中列明和根据指南进行分类的物品或物质。
危险品事故 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造成致命或严重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危险品事故征候 不同于危险品事故,但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不一定发生在航空器上,但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害、起火、破损、溢出、液体或放射性渗漏或包装未能保持完整的其他情况。任何与危险品运输有关并严重危及航空器或机上人员的事件也被认为构成危险品事故征候。
例外 本附件对危险品的某一具体项目免除对其通常所适用的要求的规定。
豁免 有关国家当局给予免受本附件规定约束的许可。
飞行机组成员 在飞行值勤器内对航空器运行负有必不可少的职责并持有执照的机组成员。
不相容 对如果将其混合将会导致释放危险的热或气体或产生腐蚀性物质的危险品加以说明。
经营人 从事或提出从事航空运营的个人、组织或企业。
外包装 为便于作业和装载,一托运人将一个或多个包装件放入一个封闭物之中组成一个作业单元。
注:此定义不包括单元载运装置。
包装件 包装作业的完整产品,包括包装和准备运输的内装物。
包装物 具有容纳作用的容器和任何其他部件或材料。
注:放射性材料,见技术指南第2部分7.2段。
客机 除机组人员外,载运任何人员、具有官方身份的经营人的雇员、国家有关当局授权的代表或货运物或其他货物的押运人的航空器。
机长 由经营人(如系通用航空则由所有人)指定的指挥飞行并负责飞行安全操作的驾驶员。
重伤 人在事故中受伤并:
a) 自受伤之日起7天内需住院48小时以上;或
b) 造成任何骨折(手指、足趾或鼻部的简单骨折除外);或
c) 裂伤引起严重出血,神经、肌肉或腱的损伤;或
d) 涉及内脏器官损伤;或
e) 二度或三度烧伤或影响全身面积5%以上的烧伤;或
f) 经核实曾暴露于传染性物质或有害的辐射。
始发国 货物首先在该国领土内装上航空器的国家。
经营人国家 经营人在该国有主要的业务场所或,如无此业务场所,有永久性住所地的国家。
联合国编号 联合国危险品运输专家委员会用于识别一种物质或一组特定的物质所指定的四位数字编码。
单元载运装置 任何类型的货物集装箱、航空器集装箱、带网的航空器托盘或带网集装棚的航空器托盘。
注:此定义不包括外包装。

 

第2章 适用范围
 
2.1 总的适用范围
本附件中的标准和建议措施适用于所有民用航空器的国际运营。在极端紧急或不适宜使用其他运输方式或完全遵照规定的要求与公共利益相违背的情况下,有关国家对这些规定可予以豁免,但在此情况下必须尽全力使运输的总体安全水平达到与这些规定要求的同等的安全水平。对于被飞越国,如果没有相应的予以豁免标准,可依据认为是否已达到同等的航空运输安全水平予以豁免。
注1:有关国家指货运托运的始发、过境、飞越和目的地国家以及经营人国家。
注2:参阅第4.2关于国家对一般属禁运的危险品可给予豁免。
注3:参阅第4.3在任何情况下禁止航空运输的危险品。
注4:本附件无意被理解为要求经营人承运特殊物品或物质,也无意阻止经营人为运输特殊物品或物质制定特殊的要求。
2.2 危险品技术指南
2.2.1 各缔约国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遵守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准、公布和修改的载于《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指南》(9284号文件)中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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