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工作的通知
2016/8/22 0:32: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标准化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精神,根据《商务部等10部门关于印发〈全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商建发〔2015〕276号)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15部门《关于印发〈物流标准化中长期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标委服务联〔2015〕54号)要求,商务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决定联合开展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是农产品冷链流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在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开展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有利于加快完善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体系,促进农产品冷链流通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提升农产品流通现代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农产品优质优价,推动农业结构优化调整,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增收;有利于推进农产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齐农产品流通短板,提高农产品供给质量和效率,满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客观需要。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着力加强农产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提质、降本、增效为导向,按照“自愿参与、择优遴选、企业承诺、社会监督”的原则,开展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工作,规范农产品冷链流通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完善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体系,提升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水平,提高农产品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 (二)工作目标。 按照“以点带链,由易到难”的总体思路,重点围绕肉类、水产、果蔬等生鲜农产品,培育一批设施先进、标准严格、操作规范、运营稳定的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企业和示范城市,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完善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体系,探索建立农产品冷链流通监管机制,营造优质优价的市场环境,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模式。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包括企业和城市。 (二)申报企业应为从事生鲜农产品冷链流通或提供信息、监控等服务的企业,具体包括生鲜农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第三方冷链物流配送及供应链企业、生鲜农产品电商、第三方冷链监控服务企业等。 1.申报企业应注册登记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生鲜农产品生产流通、销售或冷链物流行业3年以上;经营生鲜农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年营业额3000万元以上;3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等重大事故。 2.申报企业设施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满足高效低耗、绿色环保要求;冷库、集配中心等固定设施选址、施工应符合地方有关规划、国家工程建设程序并通过工程验收。 3.申报企业应具有完善的冷链运行数据实时采集、记录、存储系统,对冷链流通主要环节进行温度监控。 (三)申报城市为地级以上城市。 1.申报城市应正式出台了本地未来冷链物流发展总体规划,制订了详细的实施方案、行动计划或年度推进计划,有明确的发展冷链物流组织协调机构或机制。 2.申报城市应形成了完善的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体系,并在本地进行推广应用。优先考虑出台了支持冷链物流发展地方法规和政策的城市作为申报城市。 3.申报城市冷链物流产业链条清晰,形成了冷链物流产业体系或产业集聚区。拥有一批符合上述申报企业条件的冷链物流企业。本地标准化冷库、冷藏车人均保有量及农产品冷链流通率较高。 4.申报城市在试点示范期间建立城市冷链物流监控平台,对本地企业冷链物流情况进行监控和管理。 四、示范内容 (一)建立健全冷链流通标准体系。 结合示范工作实践和市场需求,建立健全企业标准体系,及时制定一批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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