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实施方案
2009/11/18 8:30:30


    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解决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问题,减少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经交通部党组同意,决定在全国开展水路内贸集装箱(以下简称内贸箱)超载治理工作。
    一、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宗旨,按照“把住源头,综合治理;标本兼治,依法严管”的要求,对内贸箱超载进行综合治理,严格禁止内贸集装箱超载、实际装载货物与单证数据不符、装卸运输超载内贸集装箱等违法行为,促进内贸集装箱运输安全、规范、可持续发展。
    二、治理工作的原则和目标
  (一)治理工作的原则
    一是全面治理与港口重点治理并重;二是技术监控、法律规范与经济管理相结合;三是阶段性集中治理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
  (二)治理工作的目标
    总体目标:确保水路集装箱运输基础设施完好和运输生产安全,维持良好的水路内贸集装箱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水路内贸集装箱运输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阶段性目标:一是2008年对内贸箱超载进行集中治理,力争使内贸箱超载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二是2009年建立内贸箱超载治理长效机制,力争使内贸箱超载现象从根本上得到控制,水路内贸集装箱安全运输秩序取得明显改善。
    三、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认定标准
    1、符合GB/T1413-1998标准的国际标准集装箱,20英尺箱单箱总重超过24000Kg的为超载箱,40英尺箱单箱总重超过30480Kg的为超载箱。
    2、符合GB/T1413-2008标准的国际标准集装箱,20英尺箱和40英尺箱单箱总重超过30480Kg的为超载箱。
    3、集装箱卡车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时,需遵守我国公路管理部门发布的载重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国家标准GB/T1413-1998《系列1集装箱外部尺寸和额定质量》、国家标准GB/T1413-2008《系列1集装箱外部尺寸和额定质量》、《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相关内容摘录见附录。
    四、治理工作的主要步骤
    (一)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交通部发布《关于治理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后,从2008年4月起,用1个月时间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宣传活动。围绕超载的危害、治理的意义与目的、治理标准与措施等主要内容,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进行系列宣传和报道,形成强大舆论氛围。港航企业等内贸箱运输从业单位也要积极向货主单位宣讲交通部开展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的精神,并帮助货主单位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二)建立健全内贸箱超载监控手段
    按照通知要求,用6至9个月的时间,组织指导所有内贸集装箱码头改造建设码头闸口称重系统和内贸箱重量监控信息系统。每个内贸箱码头应根据运输生产规模,配齐配足码头闸口称重系统,并按照统一的内贸箱重量监控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在闸口安装客户端软件,或经由集装箱码头已有的业务信息系统,将码头闸口称重系统获取的单箱重量数据等内贸箱信息,保存、报送至内贸箱重量监控信息系统。
    码头经营人完成建设工作后,需通过当地港航部门的检查验收。在规定时间内未建立健全内贸集装箱超载监控手段的内贸集装箱码头,不能与监控信息系统联网、尚未实现内贸集装箱重量数据自动传输运作的内贸集装箱码头,视为营业条件不完备。
    (三)开展集中治理行动
    自2008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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