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解读
2012/12/22 13:21:09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625号国务院令,公布经国务院第21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分为总则、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法律责任、附则6章。《条例》明确,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保障运输安全,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国家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条例》规定,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也不得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参照适用前款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例》还规定,为保障水路运输安全,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市场监测情况,决定在特定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暂停新增运力许可。
10月26日,交通运输部政策法规司司长何建中接受采访,对《条例》作了全面解读。
修订正当时
国务院1987年发布施行的《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对推动国内水路运输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中不少规定已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如:所规定的行政审批范围过宽,除从事经营性水路运输应经审批外,从事水路运输代理等运输服务业务也要审批;对行政审批程序未作规定,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符;由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水路运输计划进行综合平衡的规定,以及港口应按国家计划向船舶提供港口服务等反映计划经济要求的规定,实际已不适用;条文的规定也过于粗略,可操作性不强。此外,水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节能减排、运力调控和信息公开等方面基本没有涉及。因此,对该条例进行修订是非常必要的。
新《条例》的颁布施行,是交通运输法制建设的又一重大成就,是一件将对水路运输行业发生长远影响的大事,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水路运输事业的高度重视。修订原条例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水路运输行业在法治的轨道上,通过制度创新实现行业有序良性发展,通过行业调控实现水路运输结构调整,通过依法监管实现发展、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综合目标。
《条例》作为水路运输行业发展的基本法,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了行业内外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对于统一全社会认识,凝聚各方面力量,改善行业发展环境,规范行业竞争行为,从而形成发展的合力和前进的动力,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水路运输业产生深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有利于形成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水路运输市场,维护正常的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二是有利于引导水路运输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加快水路运输结构调整步伐,实现由传统产业向现代水路交通运输业的转型;三是有利于充分发挥水运的优势,进一步推动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战略、实现低碳绿色交通体系;四是有利于强化水路运输安全管理,为水路运输提供安全保障;五是有利于提升应急保障能力,确保优先运送急运物资、人员,以及保障紧急、重要的军事运输。
四大亮点
《条例》的亮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减少了行政许可事项
下一页
返回列表
返回首页
©2024 物流律师网—律师法律网|上海物流律师网|上海物流纠纷|上海货运纠纷|上海货运律师|上海货代律师|运输合同|海事海商|上海海事律师|上海海商律师|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物流法规|无单放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租船合同|logistics 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