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上工作条件检查:程序指南
2016/3/9 22:51:58
前言
由于商船事故而造成生命和船舶损失以及对海洋环境的破坏是现代社会的一种现实。此种发展可以溯至海上商务的不断增长、世界商船队规模的并行增长以及海海上航运及其营运在船舶多样性、船舶管理、贸易类型、货物和配员等方面的演变。然而,同样重要的是多年来在海员就业条件和低标准船舶(不能完全符合已被接受的关于安全操作和配员及船上社会和劳动条件的国际标准和规则的船舶)营运问题上出现的变化。
不遵守已被接受的关于船舶安全和海员条件的国际标准问题是在国际劳工组织内讨论已久的问题。早在二十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国际劳工组织就已提起政府、船东和海员注意此问题,以期纠正不足的做法。1958年通过的《海员从业(外国船舶)建议书》(No. 107)和《社会条件和安全(海员)建议书》(No. 108)要求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阻止其海员在外国籍低标准船上服务,特别是关于在国外港口的遣返、医疗和维修,任职和解职的监管,自由结社,适任证书和船舶检查业务的规定。
作为其长期努力和回应国际社会对海上安全和保护海上环境的关注的一部分,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1976年商船(最低标准)公约(第147号公约),该公约充分考虑了消除低标准船舶营运的国际意愿。其瞄准了提高航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加强保护海洋环境的措施,以及促进海员感兴趣的健康和安全领域、工作条件和工会的权利。公约本质上适用于所有用于商业目的远洋船舶,1981年11月开始生效。
第147号公约通过引用其附录中列出国际劳工组织的许多其他公约规定了一系列在任何船旗国登记的商船需要遵守的关于安全、社会保障、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的最低标准,第147号公约。这些公约涵盖了最低年龄、体检、协议条款、高级海员适任证书、船上食品和膳食、海员起居舱室、防止工伤事故、疾病或受伤的援助和遣返。附录还引用了关于自由结社和保护组织权利,以及集体谈判的两个其他公约。另外,第147号公约的一条规定引用了工作时间和配员标准以确保船上的人命安全。还要求对国际劳工组织关于海员职业培训的建议给予足够的重视,以保证海员适任和对得到其所从事职责有关的培训。
第147号第2条规定了公约缔约国的主要义务,要求会员国为在其领土上注册的船舶制定法律或条例,规定其与第147号公约附录中所列的各公约或各公约的条款实质上相等,只要成员国对实施这些公约并未另行负有责任。换句话说,如果一个国家已经是附录中所列公约的缔约国,它一定适用这些公约的条款。
第147号公约并要求会员国对在其领土上注册的船舶就下列事项实施有效的管辖和控制:(1)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安全标准,包括适任标准,工作时间和配员;(2)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社会保障措施,以及;(3)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或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以对船东和海员具有同等约束力的方式裁决的关于船上工作条件和船上生活安排。另外,对于船上的其他工作和生活安排,在无有管辖的情况下,会员国在船东组织和海员组织协商同意后,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根据第147号公约,会员国要确保制定合适的程序以确保:(1)对于海员在其领土上注册的船舶从业以及就这方面提出的申诉进行调查,以及;(2)对于本国籍海员在其领土上在外国注册的船舶上从业,提出的任何申诉进行调查。以及外国海员在其领土上在外国注册的船舶上从业,提出的任何申诉向船舶注册国主管当局报告。
根据第147号公约还要求成员国通过检查或其他适当的措施核实其船舶是否遵守根据公约标准制定的国家法律和条例,以及遵守适用的集体协议。
根据第147号公约的条款,成员国在接收申诉或有证据表明船舶不满足公约的标准时,可以对挂靠其港口的外国籍船舶进行检查,而不论船旗国是否已经批准第147号公约。这代表着创新,因为在第147号公约通过之前,国际规则几乎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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