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直面“营改增”
2013/8/28 16:01:19

  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对于深陷低谷的航运业来说,此次“营改增”会带来什么影响?通过税收结构的调整能否促进市场的恢复?部分航运企业如何应对短期内产生的“阵痛”?
  对航企影响偏中性
  据了解,在本次增值税试点中,航运企业船舶自营和期租业务的适用税率由原营业税3%变为增值税11%,船舶光租业务的适用税率由原营业税5%变为增值税17%,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为6%。记者了解后发现,执行此政策的航运企业税负支出有升有降。
  中国船东协会副会长张守国告诉记者,在“营改增”试点全面展开后,抽样调查显示,航运企业存在税负增加的情况,有的航运企业负担增加20%。
  根据此次增值税相关政策,试点企业2012年之后购置的船舶固定资产允许进项税额抵扣,之前的存量固定资产不属于抵扣范围。张守国分析,对于航运企业来说,支出的大头是造船费用,现在造船的发票不是增值税发票,造船支出不能抵扣;一条船的使用寿命是20多年,前几年造的船现在每年都有折扣费用,这部分也没有抵扣。其次,航运企业劳动资料成本占总成本的20%左右,而支付给职工的薪酬无法抵扣;再次,资金成本、路桥费、房屋租金、保险费等都不能进行抵扣。对航运企业而言,“营改增”后大部分成本构成中的主要事项都不能进行抵扣,而税率大幅提升,因而导致航运企业税负增加。 
  中海集团的一份试点报告中分析,符合条件的增量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允许一次性进行抵扣,同时由于购船周期没有可以遵循的规律性,存在增量固定资产使用期内增值税额缴纳的不均衡,即在增量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初期,进项税额足够大,内贸运输形成的销项税额全部被抵扣后,在一定时期内可能存在进项的留抵税额,企业税负减少;但在增量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全部抵扣完毕后,在没有新船购入没有足够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情况下,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增加,整体税负增加。
  与此同时,也有一些航运企业为“营改增”叫好,据一份公开的报道,2012年12月1日至今年6月底,“营改增”试点实施以来,浙江台州航运企业总体减税1043万元。全市69家航运企业中27家一般纳税人企业税负比试点前有不同程度降低,共减少税负1196万元,单家企业减少税负最多为424.7万元;37家企业税负与试点前持平;5家一般纳税人企业税负比试点前有不同程度上升。
  “从税法的界定上来说,增值税应该比营业税给社会带来的税收负担要小。”某航运业研究员表示,随着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扩大,可以抵消税改后增值税相对于原营业税的高税率,以帮助处于低谷期的航运业更好发展,因此,出现部分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的现象,仍需耐心等待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才能消除。某行业分析师告诉记者,根据测算,“营改增”后对于航运业的影响整体上偏中性。
  改革催生应变之策
  短期内,“营改增”对部分企业的现金流造成影响是一个事实,比如,“营改增”使得租船经营压力增大。现行一些船舶代理商和自然人船东由于不能取得开票资质,无法提供租船服务,使得企业租船面变窄,租船更加困难。对于大部分经营业务依赖外租运力的企业来说,其经营压力趋大。
  还有,“营改增”后自有船成本增加。由于进项税可以冲抵销项税,因此对船舶修理、零配件采购均要求提供正规增值税发票。如此,对船厂修理资质和零配件采购资质标准均将提高,提高的代价就是增加上述费用标准,导致自有船成本上升。
  面对税收暂时性上涨,一些企业在尚处低谷的市场环境下采取了措施积极应对,中国长航公司芜湖分公司相关

下一页
返回列表
返回首页
©2024 物流律师网—律师法律网|上海物流律师网|上海物流纠纷|上海货运纠纷|上海货运律师|上海货代律师|运输合同|海事海商|上海海事律师|上海海商律师|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物流法规|无单放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租船合同|logistics 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