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进口货物报关报验委托代理合同
2009/12/8 12:00:30
合同编号:
甲 方: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
乙 方: 中国外运 公司 (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邮编: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
鉴于:
1、乙方具有进出口货物报关报验方面的资质及丰富操作经验;及
2、甲方希望委托乙方为其安排本合同项下进口货物的报关报验事宜;
据此,双方按照公平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
第一条 服务范围
1.1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作为甲方的代理人代为办理海运进口货物报关报验事宜。
1.2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1.2.1代理甲方办理约定货物的报关、报验
1.2.2协助甲方办理退税手续
1.2.3甲方其他的特别授权
具体的服务范围和代理权限详见报关报验委托单(附件一)。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报关行为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乙方对于报关进展情况及时报告。
2.1.2甲方必须保证报关货物不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物品。否则,甲方应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2.1.3甲方保证申报的内容均真实、准确、无欺诈,且与报关单内容一致。如委托内容与报关单有出入,以报关单为准。如不一致,对委托内容与报关 单不一致产生的损失,甲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2.1.4甲方应在船抵港 天前,将报关报验必须的单证文件送达乙方,并保证所提供的报关报验单证无讹,且单单一致与单货一致。报关报验单证包括但不限于: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合同、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箱单、有关批文及海关、商检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等。
2.1.5需要变更的事项,甲方应在报关前提出,并应出具书面的变更通知书;报关后有正当理由更改的,甲方应书面委托乙方协助办理。由于变更引起的一切费用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2.1.6甲方是进口货物的海关关税、海关监管手续费、代征增值税的义务缴纳人。乙方没有义务为甲方代垫有关税费,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
2.1.7甲方如对海关开征的税额款有异议,应按《海关法》的规定办理,先缴纳后申请减免,手续费自负。
2.1.8由于海关卫检、动植检审核、查验等原因造成提货延误,所产生的疏港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及其他额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2.1.9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乙方代理费及有关税费和其他费用。
2.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乙方作为甲方的报关代理人,应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在代理权限内的任何责任和费用都应由甲方承担。
2.2.2在海关开始接受报告后,乙方一俟接到甲方提供的完整的报关资料后,即应在 个工作日内向海关申报。
2.2.3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办理退税手续,手续费由甲方承担。
2.2.4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向甲方反馈货物报关报验的情况。
第三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3.1乙方收取的代理报关费和代理报验费分别为:
代报关费:
代报验费:
3.2甲方是进口货物的海关关税、海关监管手续费、代征增值税的义务缴纳人。甲方应当根据乙方预估的上述税费金额连同乙方收取的代理报关费、代理报验费在乙方报关前汇至乙方帐户,多退少补。
3.3甲方应当承担的其他费用,
下一页
返回列表
返回首页
©2024 物流律师网—律师法律网|上海物流律师网|上海物流纠纷|上海货运纠纷|上海货运律师|上海货代律师|运输合同|海事海商|上海海事律师|上海海商律师|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物流法规|无单放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租船合同|logistics 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