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贯彻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政策问答
2011/1/29 11:27:26
1、为什么要实施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工业化、城镇化的加快发展,市场成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手段,跨地区流动就业逐步常态化。目前全国每年都有上亿的农民往返城乡就业,进城务工农民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不高、政策不统一不规范以及地区之间基金负担不平衡等原因,近年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的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跨省就业的人员,养老保险关系不能正常转移接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办不了退休、领不到养老金的个案也时有发生,协调解决这些个案要花费大量时间;在沿海一些地区,每逢两节就出现大量农民工集中退保现象,不仅社保机构承受了巨大的工作压力,而且农民工退保后其缴费年限“归零”,直接损害了他们的权益,社会各方面对此反映强烈,成为近年来两会期间焦点问题之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和政府工作报告都明确提出,要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和向社会公布政策要点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9年12月22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同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颁布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高度重视,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顺民意的实事。
2、《暂行办法》的出台有什么重要意义?
《暂行办法》的出台和实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劳动者在什么地方就业就在什么地方参保缴费,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额的多少与其退休后领取的待遇水平密切相关,即“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这一机制在同一地区稳定就业的劳动者群体中已经比较完善,也得到参保人员的认同。但对流动就业群体而言,在不同地区参保缴费,或者间断性就业在多个时段参保缴费,他们的养老保险关系不能顺畅地转移接续,不同地区、不同时段的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降低了这些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而一些农民工年年返乡,年年退保,实际上是放弃或终止了原已缴费获得的养老保险权益。《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无论是城镇职工还是农民工,跨省流动就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依法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不得提前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也要按同一原则处理。这就真正实现了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解决了参保人员因就业地的变换和间断性就业而丧失养老保险权益的问题,从根本上维护了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二是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从县级起步的,养老保险基金长期实行县级统筹。劳动者跨地区流动就业,养老保险关系不能顺畅转移接续。随着全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特别是省级统筹制度的全面建立,劳动者在省内流动就业转续养老保险关系,已经有了制度保障和体制基础。《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转续政策,进一步打破了地区分割、城乡分割的壁垒,这对于提高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使更多的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必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这也是向着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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