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B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0/11/20 16:00:49
沪人社外发(2010)5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2号令《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为引进的国(境)外人员来沪工作、居住提供规范和优良的服务,加强对《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管理,制定了《<上海市居住证>(B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上海市居住证》(B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2号令《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为引进的国(境)外人员来沪工作、居住提供规范和优良的服务,加强对《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上海市居住证》(B证)是上海市吸引海外人才来沪工作、创业,享受相关市民待遇的有效证件。
第二条 《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相关管理审核、受理、制卡、签发部门是指:
管理审核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
受理部门:上海海外人才服务中心、浦东张江留学人员服务中心、上海市杨浦公共人才服务中心和上海国际人才交流协会驻香港联络处;
制卡部门:上海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
签发部门:上海市公安局。
第三条 (申请人)
以下人员可以申请《上海市居住证》(B证):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在上海工作或创业的入外籍的留学人员、持中国护照但无中国户籍的留学人员和其他专业人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台湾地区专业人才和外国专业人才。
(二)凡符合本条(一)的,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或高中在读的子女可申请偕行人员。
留学人员是指: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学位的人员;在国内获得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含)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具体范围及条件等事项,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商有关部门后发布。
第四条 (申请单位)
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须由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应当是信誉良好,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业、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有法人授权的在沪依法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 (首次申请)
(一)申请的提出
本规定第三条所称的人员需要申领《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由用人单位向管理审核部门指定的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用人单位必须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配合受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二)用人单位须提供以下主体资格证明的材料
1、用人单位出具介绍信;
2、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请示公函;
3、系外资性质企业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工商企业营业执照;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系非来沪投资人,需提供自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12个月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通过具有资质的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派遣的人员,还需提供派遣的相关协议;
7、系投资人,需提供最近单位验资报告或工商管理局出具的投资证明;
8、系非法人企业另需提交:
(1)上级法人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如系外资企业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其法人企业的相关人事招聘授权书或由具有资格的公共人事代理公司办理。
(三)申请人申请材料
1、填妥《上海市居住证》(境外人员)申请表,附
下一页
返回列表
返回首页
©2024 物流律师网—律师法律网|上海物流律师网|上海物流纠纷|上海货运纠纷|上海货运律师|上海货代律师|运输合同|海事海商|上海海事律师|上海海商律师|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物流法规|无单放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租船合同|logistics 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