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
2011/1/8 15:17:17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05月20日
项目
\
对象
缴费基数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2140-10698元(注1)
22%
8%
12%
2%
2%
1%
0.50%
0.50%
个体商户
2140-10698元
个体业主缴付22%
个人(包括业主自己)缴付8%
个体业主缴7%,
个人(包括业主自己)缴1%(注2);
或个体业主缴12%,
个人(包括业主自己)缴2%(注3)
个体业主
缴付2%
个人(包括业主自己)缴付1%
0.50%
0.50%
自由
职业者
2140-10698元
30%
8%(注2)
或14%(注3)
……
……
……
非正规
劳动组织从业人员
1120-10698元
30%
14%
3%
0.50%
0.50%
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2140元
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基数:2140元
注1: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0698元,下限为2140元;单位按本单位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注2:享受住院大病医疗保险待遇(自2010年10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按14%比例缴费,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注3: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本标准执行期: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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