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
2009/8/28 8:30:30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
沪劳保关发(2008)4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
为了规范集体合同报送、审查程序,现将《上海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八月五日
上海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集体合同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对本市集体合同的审查工作制订如下办法:
一、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审查范围
1、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控股的外资企业,以及注册资金一千万美元(或者相当于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企业的集体合同;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集体合同规定》指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的集体合同;
3、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由其审查的其他集体合同。
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审查范围
1、各区县行政区域内除应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范围之外的企业的集体合同;
2、各区县行政区域内的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3、各区县行政区域内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集体合同。
浦东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查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除国家特别指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之外的各类集体合同。
三、报送审查时限
1、企业集体合同报审时限
企业与职工一方签订或者变更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由职工一方的首席协商代表将讨论通过的情况书面告知企业一方。企业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十日内,负责将集体合同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2、行业性和区域性集体合同报审时限
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经认可该草案的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经本区域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认可该草案的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由企业方面代表或者工会组织在草案通过后十日内将集体合同以及相关材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四、报送材料
1、报送企业集体合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各一份:
(1)企业集体合同;
(2)企业集体合同送审表(附件1);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工会法人证书(或者工会委员会成立批复)复印件;
(5)协商代表基本情况表(附件2);
(6)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
企业分支机构报送集体合同还应提供上级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与上级法人授权分支机构负责人与分支机构职工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书面委托材料。
2、报送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各一份:
(1)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
(2)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送审表(附件3);
(3)企业认可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的证明材料(附件4);
(4)认可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工会组织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6)企业方面代表产生的证明材料(附件5);
(7)职工方代表产生的证明材料;
(8)行业性或区域性协商代表基本情况表(附件6);
(9)区域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的证明材料,或者认可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的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该草案的证
下一页
返回列表
返回首页
©2025 物流律师网—律师法律网|上海物流律师网|上海物流纠纷|上海货运纠纷|上海货运律师|上海货代律师|运输合同|海事海商|上海海事律师|上海海商律师|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物流法规|无单放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租船合同|logistics 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