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无固定期限合同案引争议
2010/2/22 9:39:38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一名女性劳动者在京城首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中胜诉,根据法院的判决,北京市乡镇企业大厦应当与周女士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承担周女士的生活费896元。
    案情回放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纠纷
    《京华时报》的报道说,1989年,周女士来到北京市乡镇企业大厦工作,在工作12年后的2001年,周女士随丈夫到法国。出国前,她与乡镇企业大厦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协议书,内容约定:周女士与乡镇企业大厦保留劳动关系;周女士出国期间,人事档案仍存放在企业,停发工资及各项补贴,各项社会保险手续由企业代缴,但费用由周女士自己支付。周女士此后出国长达4年,期间,企业一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05年,周女士回国后,根据单位出具的缴费明细表,陆续交给乡镇企业大厦2.6万元作为4年来的社会保险费用。此后,周女士多次要求回单位上班,但被乡镇企业大厦以各种理由拒绝。
    2007年3月,周女士诉至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企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返还应该由企业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2.6万元,补发生活保障费及住房公积金。
    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乡镇企业大厦应与周女士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生活费896元。
    法院审理结果
    乡镇企业大厦不服仲裁裁决,2007年底诉至朝阳法院。企业认为,周女士出国前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期限只有一年,到期后她并未回国,因此,在合同期满时,双方劳动关系就已结束。因被告长期毫无音讯,企业对其按离职处理,只同意向周女士支付生活费896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女士出国前,双方约定保留劳动关系,该企业一直为被告办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并存放了周女士的人事档案,故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处于延续中。周女士在乡镇企业大厦连续工作已满10年,所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宣判后,单位拒不履行判决,于是周女士近日向朝阳法院申请强执,法院已受理此案。因此,该案也成为《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以来,北京市受理的第一起强制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执行案件。
    律师点评:对劳动合同法的执行具有借鉴意义
    广东国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枝桂律师认为,该案的裁判依据是《劳动法》而非《劳动合同法》,因为《劳动法》也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制度,即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继续工作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这个案子在执行阶段却遭遇了《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因此,对于观察《劳动合同法》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执行力度有借鉴意义。
    刘律师还认为,通过该案也可看出,曾经被媒体广泛热炒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实际上并非《劳动合同法》首创,而是早就存在于我国劳动法律制度当中,只是在过去,人们并没有重视这一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也大打折扣。
    相关疑问及建议:尽快完善相关司法解释
    不过刘枝桂律师也认为,该案的判决有值得商榷的地方:按照周女士和企业的合同,期限只有一年,但在4年的出国过程中,企业一直在替周女士交保险,这本是一种善意行为,但最终这种善意行为却成为自己败诉的理由,这似乎不符合公平原则。
    刘律师还提出了一个问题:在该案判决生效后,如果企业拒不执行判决,不与周女士签订合同,法院应该怎么办?如果强令企业签劳动合同显然不现实,因为法院不可能每天盯着企业安排周女士的工作。如此说来,有关《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应该尽快出台,以规范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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