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实习不享工伤保险待遇
2010/1/18 8:00:30
【案情】2008年6月,作为某大学学生的钟清,被学校安排在易畅机械公司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实习。7月13日上午,钟清在加工一零件时,同为实习的学生李强出于开玩笑,想吓唬吓唬钟清,突然合上了电闸开关,导致钟清不幸被机器压伤了右手,落下九级伤残。
事后,钟清要求易畅机械公司给予工伤待遇,因遭拒绝,钟清遂申请了仲裁,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却认为虽然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出于工作原因,但不属工伤。钟清无奈,只好于2009年2月提起了诉讼。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钟清虽在易畅机械公司实习,但其系受学校安排,并没有与易畅机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也不存在身份隶属,故彼此的权利义务不受劳动法调整,遂判决驳回了钟清要求易畅机械公司给予工伤待遇的诉讼请求。
【评析】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首先,公司与实习生之间并无身份隶属关系。学生实习期间,虽身处实习单位,但目的是把课堂所学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增强实际运用能力,属课堂教学的延伸,其身份仍然是学生,仍为学校所管理,是在执行学校的安排。公司仅仅是根据学校要求,提供实习场所、环境、条件。
其次,实习生不应属于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中并不包括实习生。甚至其第12条已明确指出:“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
实习学生不具备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即只有属于工伤事故的范围的职工,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处理。而学生不是劳动者,与实习单位之间也就没有建立劳动关系,自然不成为职工。 值得一提的是,实习生虽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但此类事故可以按一般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处理。即根据学校、实习单位、加害人、实习学生自己等四方是否有过错,来决定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只要有过错,就必须分担或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实习学生自己也有过错,则可以减轻他人的责任;如果完全是实习学生自己过错所致,则应当自负。本案中,钟清的伤,完全是由于同为实习的学生李强所致,故必须由李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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