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擅自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所面临的风险
2010/2/28 12:30:30


  更换工作地点 单位不好把握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无论从事何种工种的劳动者,其工作地点都可能因工作需要发生一些变动。尤其是做业务、销售等类型的员工,更会离开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到其他地方上班。记者调查发现,这些时时发生的单位变更员工工作地点的做法,稍微处理不当就很容易让单位处于被动甚至输官司。
  对于工作地点的变更问题,《劳动合同法》强制规定了应当适用协商一致的原则。据此,只要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地点与劳动合同签订时约定的地点有所不同,双方就要进行一次协商,并且签署书面协议。如果协商不好,或者之前的劳动合同对工作地点约定不规范,单位将面临输官司,甚至双倍赔偿劳动者。
  案例
  约定工作地点“四川”
  范围过大被判没约定
  拿到泸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15日裁决的败诉仲裁,四川一家食品企业的负责人昨日继续向法院起诉。2002年5月,该企业与员工郭某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让其负责企业的半成品销售工作。两年前,郭某又与企业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郭某的工作职位是销售代表,工作地点为四川。
  因工作需要,企业去年安排他从原来负责泸州市的销售工作,改为负责泸州市下辖县城的销售工作。但郭某表示拒绝。企业的法律顾问肖登国律师说,虽然郭某每天到企业办公室打卡,但打卡后不做任何事情的情形持续了近20天。为了维护公司劳动纪律,根据有关规章制度规定,企业与郭某解除劳动关系。
  但不久后,企业收到泸州市劳动仲裁委通知,郭某已向其提起申诉,要求企业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5.6万元和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劳动仲裁委认为,虽然企业在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中明确郭某工作地点为“四川省”,但其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明显过大,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工作地点的立法宗旨,“四川省”不能视为已约定的工作地点。企业在劳动合同不完备和未经郭某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将郭某从泸州市调至泸州市下辖县城工作,其过错在企业。也因此,企业以郭某拒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理由不能成立。15日,仲裁委裁决:企业向郭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8万元。
  委派工作场地不明确
  不算可派到任何地方工作
  今年1月,锦江区法院也对一起类似的劳动纠纷进行判决。去年8月,万某接到公司的口头通知,让他移交工作。工作交接后,万某得知公司要将自己调到广元地区工作。对此,万某根据自己的家庭实际情况,当即以书面形式提出不适合到广元工作的汇报,但遭拒绝。对于万某提出的“希望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公司仍要求他执行调令,并不愿协商。
  随后,面对没有去广元分公司报到的万某,该公司以他无故旷工为由,单方面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锦江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向万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11万余元。
  公司败诉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除了公司办公场所外,也包括公司委派的工作场地,但“委派的具体工作场地”并不明确,不能认定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将员工委派到任何地方工作。
  “这关系到劳动者的工作生活环境变化及就业选择问题,应当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法官解释,在就变更工作地点的问题用工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公司单方面解约属于违法行为。
  律师点评
  自主用工权和经营管理权
  也应受到法律保护
  “郭某是销售代表,企业与其约定的工作地点是‘四川省’,即他负责全省行政区域的销售。这个范围非常明确清楚,针对其工作性质来说是合理的。”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声雯认为,签订劳动合同时,郭某对其可能从事销售的区域范围是清楚确定的,就已能预见到在四川省区域内从事销售工作对其生活是否会造成不便、是否会对

下一页
返回列表
返回首页
©2025 物流律师网—律师法律网|上海物流律师网|上海物流纠纷|上海货运纠纷|上海货运律师|上海货代律师|运输合同|海事海商|上海海事律师|上海海商律师|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物流法规|无单放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租船合同|logistics 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