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
2009/8/28 8:30:30
 
 
劳动合同、雇佣合同与劳务合同是很相似的三种不同合同,劳动合同在《劳动法》中有相应的规定,其它两类在目前国内法律上尚未做出明确规定。对这个问题,一般的用人单位、个人很难区分得清楚,甚至相当一部分法律人士也无法作出准确的区分。准确区分这三类合同对我们在司法工作中处理纠纷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三种合同在概念上的区别
    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该规定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定义,没有讲清楚劳动关系的特征,使人们常常分不清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也有学者将劳动合同定义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合同”。
雇佣合同。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明确规定。梁慧星教授主持的课题组向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第15章第301条规定,“雇用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王泽鉴先生给雇佣合同下的定义是“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内,为雇佣人服劳务,雇佣人负担给付报酬的契约”。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的定义,目前的国内立法中没有规定。复旦大学的王全兴教授认为“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劳务合同实际上涉及到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雇佣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约定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当然,也可以委托劳务接受人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
二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1、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于法人、组织。2、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3、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4、劳动合同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5、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则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人协商,如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等。但劳务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强行法规定情况下自由协商,任意性很强。6、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法则由社会法中的劳动法来规范调整。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外,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7、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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