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纠纷中域外仲裁财产保全相关问题探析
2022/12/3 17:36:41
摘要:财产保全是保障当事人私权得以实现、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的重要诉讼程序。在海事审判领域,我国法律规定了一类特殊的财产保全制度,即海事请求保全制度,但在司法实务中,海事诉讼保全仍有许多问题亟待厘清,例如,作为特殊类型的财产保全,海事请求保全与一般性的财产保全除了适用的财产类型,在适用范围上还有什么区别;对于在域外仲裁的海事请求人,能否向海事法院对被申请人的除海事请求保全限定的财产类型之外的其他财产申请保全。在下文中,笔者将以域外仲裁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为出发点,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财产保全 海事请求保全 域外仲裁
一、问题的提出
为与海事请求保全相区分,在下文中,笔者将对于除海事请求保全中规定的四类财产[1]之外的财产保全统称为一般财产保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海诉法解释)的规定,域外仲裁的当事人向我国海事法院申请海事请求保全的,海事法院应当受理[2],而域外仲裁的当事人向我国海事法院提起的一般财产保全申请能否获准许呢?我国相关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各海事法院的司法实践也没有统一。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域外仲裁的一般财产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既未允许,也未明确禁止,强行将两者拆分对立没有必要,若海事法院审查之后认为有保全必要性且符合一般财产保全条件的,都可以受理保全申请并裁定准许。
另一种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将海事请求保全单列出来,是因为其相较于一般财产保全具有特殊性,海诉法关于域外仲裁当事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的规定并不能自动适用于一般财产保全,我国目前也没有法律允许域外仲裁当事人可以就一般财产向法院申请保全,因此海事法院受理域外仲裁当事人的一般财产保全申请于法无据。
二、域外仲裁的一般财产保全申请原则上应以不支持为宜
关于仲裁财产保全,民诉法[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4]中有对国内仲裁财产保全的规定,民诉法[5]中也有对涉外仲裁财产保全的规定,而对于域外仲裁的当事人能否申请一般财产保全,我国相关法律尚未作出规定。
从立法原意的角度来看,海事请求保全相对于一般财产保全有其存在的特殊性和必要性。首先,海事请求保全明确限定了适用的财产种类,其中以船舶最为典型。对船舶采取的海事请求保全,与之后的船舶拍卖、债权登记、价款分配等构成了一整套涉船舶案件的完整诉讼流程,而一般的财产保全并没有类似的制度安排。其次,与一般的被保全财产相比,船舶具有流动性强的特点。现代国际航运往来频繁,随着交易量的增加以及货物装卸技术的进步,船舶停靠某一港口的时间也大幅缩短。一旦在船停港时未对其及时扣押,待到船舶离港之后,扣押的难度就会大幅增加,当事人的利益也就无法得到保障。最后,笔者认为,域外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向我国申请仲裁保全,其本质上是一种司法互助,在我国与他国没有司法互助条约的情况下,我国海事法院没有义务为保证外国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而对我国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且域外仲裁案件通常耗时较长,长时间的保全对我国有限的司法资源也是一种耗费。因此,域外仲裁当事人向海事法院提出一般财产保全申请,在无相关司法协助条约的情况下,原则上是不应获法院支持的。
三、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特殊司法安排
2019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律政司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简称香港仲裁保全安排)。2019年10月1日,香港仲裁保全安排正式生效,这是内地与香港签署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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