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例5
2018/3/25 9:57:59
(2016)沪72民初2986号 原告:扬州瑞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四望亭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梁登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包更生,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皓,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扬州办事处。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扬州市经济开发区维扬路XXX-XXX号商城国际大厦1802室。
代表人:韦烽,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秀霞,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雄,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葛善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秀霞,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雄,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法国达飞海运集团(CMACGMS.A.)。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马赛市阿伦克码头4号(04,Quaid’Arene13002Marseilles,France)。
代表人:菲利普·布朗榭(PHILIPPEBLANCHET),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余根荣,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晶晶,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飞轮船(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延安东路XXX号金光外滩金融中心39层。
法定代表人:法利德·陶菲克·萨勒姆(FARIDTOUFICSALEM),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根荣,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晶晶,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飞物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顺通路XXX号B座404—10室。
法定代表人:法利德·陶菲克·萨勒姆(FARIDTOUFICSALEM),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运鑫,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殷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扬州瑞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美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扬州办事处(以下简称美设办事处)、被告上海美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设公司)、被告法国达飞海运集团(CMACGMS.A.以下简称达飞集团)、被告达飞轮船(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飞轮船公司)、被告达飞物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飞物流公司)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7日以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收齐原告起诉材料后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7年7月6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皓,被告美设办事处、被告美设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秀霞、何雄,被告达飞集团、被告达飞轮船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钱晶晶,被告达飞物流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运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长期委托被告美设办事处代为办理国际货物出运事宜。2015年12月,原告向美设办事处出具《出口委托书》,约定由美设办事处为原告办理涉案货物的订舱、拖车、报关等事宜,将货物自扬州拖车至上海再海运至津巴布韦哈拉雷港。美设办事处接受委托后,以原告的货运代理人身份,通过被告达飞轮船公司向被告达飞集团订舱,达飞集团于2016年1月9日向原告签发了编号为CNCL353208的提单。由于原告未收到贸易货款,故未将正本提单进行流转。2016年2月下旬起,原告始终与美设办事处保持联络,追寻货物动态与定位,美设办事处告知原告货物已于2016年2月27日抵达目的港。后因贸易合同未能正常履行,原告在2016年4月上旬与美设办事处接洽,拟将涉案货物退运。美设办事处遂通过被告达飞物流公司向达飞集团办理退运事宜,并于2016年5月9日告知原告,涉案货物将安排当周
下一页
返回列表
返回首页
©2024 物流律师网—律师法律网|上海物流律师网|上海物流纠纷|上海货运纠纷|上海货运律师|上海货代律师|运输合同|海事海商|上海海事律师|上海海商律师|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物流法规|无单放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租船合同|logistics 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