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纠纷中承运人单方回运货物情况下的责任认定
2017/8/25 23:45:51

〖提要〗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中,判断承运人是否已向非正本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核心是货物支配权是否发生转移。
在收货人订舱且准据法为中国法的情况下:(一)货物在目的港已被拆箱、清关,收货人未支付贸易合同项下对价且已付清到付运费的情况下,如承运人未充分证明货物一直处于其持续控制之下,即使货物最终在承运人处,不影响无单放货事实成立的认定。(二)承运人无单放货之后,未在正本提单持有人同意或接受的合理时间内追回货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有权拒绝提货并要求承运人承担全部货物的赔偿责任。
 
〖案情〗
原告:绍兴县奢客纺织品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欧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欧达公司)。
被告:欧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达公司)。
2015年8月,涉案货物的国外买方CONNECTION18公司订舱后,原告根据其指定,委托被告上海欧达公司将货物从中国上海运至美国纽约,交易方式为FOB。被告上海欧达公司分别于同年8月26日和8月31日代表承运人签发并向原告交付了两套正本记名提单,抬头为被告欧达公司,被告欧达公司在我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提单载明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人和通知方为CONNECTION18公司,起运港为中国上海,卸货港为美国纽约,货物为CONNECTION18品牌紧身裤,运输方式CY/CY(堆场至堆场),运费到付。两套提单项下货物价值分别为112261.08美元和88399.51美元。涉案两个集装箱分别于9月22日和9月26日到港卸货并随即被拆箱,于9月22日及10月7日清关入境,由被告欧达公司作为收货人代理进行申报,收货人支付了关税并向被告欧达公司支付了海运费以及第二票货物的码头滞期费等费用。
在第二票货物到港当日,原告致函被告上海欧达公司,要求停止向记名收货人交付涉案两票货物,并要求配合原告修改收货人名字。9月29日,原告再次致函称其持有两票货物的全套正本提单,要求被告上海欧达公司不能放货,并请求告知货物下落。原告于10月8日查询到第二票货物已被拆箱。次日,原告再次来到被告上海欧达公司要求告知货物现状,并称如果收货人不要该两批货物,要求安排所有货物回运至中国,请被告上海欧达公司就此报价。被告上海欧达公司将上述情况发邮件告知被告欧达公司,被告欧达公司将该封邮件转给了收货人,称“此问题需要尽快解决”,并询问其付款时间,但两被告始终未告知原告货物情况。
10月15日,收货人给原告发电子邮件并抄送被告欧达公司称,其向所有的客户推荐了涉案货物,但客户说可在别处以更低的价格获得相同的货物,无人愿意购买,并称“货物已经受到损害”,因此“会指示货代回运你们所有的货物”。10月22日,收货人指示被告欧达公司将货物回运,并表示原告需要为此向其赔偿关税、海运费、滞期费等费用。
两被告称将涉案货物装载到另外两个集装箱内运回上海,分别于11月9日及次日交承运人。被告欧达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交了回运提单,但确认从未向任何人交付。该提单载明托运人和收货人均为原告,承运人为被告欧达公司。12月26日,货物运抵上海港。2016年1月6日和1月7日,CONNECTION18公司在上海的代表泰拉公司的两名工作人员与公证员一起到保税仓库进行拆箱公证,确认箱内货物比出运件数少了6小箱。
2016年1月19日,被告上海欧达公司告知原告已将涉案货物运回上海并存放于某保税仓库中,两被告称已垫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卸费、清关费、仓储费等合计4513美元及人民币31967元,原告可以付款提货。1月22日,原告回函,称原告从未就涉案货物的回运与两被告进行过接洽,认为两被告前述函件中所提到的货物并非原告原出运的货物,应由该批货物的托运人承担相关费用及风险。
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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