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司法拍卖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2017/9/5 23:40:43
〖提要〗
海事诉讼中,为保护和实现船舶优先权而司法强制拍卖船舶的程序具有相对独立性,在船舶拍卖程序已经启动的情况下,不因船舶所有人进入破产程序而中止。
〖案情〗
异议人(案外人):南京市广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润公司)。
申请执行人:谭权斌。
被执行人:南京连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润公司)。
连润公司所有的“连润6”轮船员谭权斌因工资遭拖欠,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该轮。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裁定准许,并于次日登轮实施了扣押。同年11月3日,法院受理谭权斌诉连润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并于12月18日判决连润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谭权斌支付工资报酬人民币419431.05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至一年贷款利率标准,自2015年10月8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并确认谭权斌就连润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对“连润6”轮享有船舶优先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因连润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谭权斌于2016年3月8日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同年3月14日,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民事判决,向连润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并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连润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但于同月23日,向法院邮寄了其填写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除“连润6”轮等五艘船舶外,连润公司未申报其他财产,且未与法院联络。同月28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连润公司的相应存款,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或变卖连润公司的相应财产。因连润公司始终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亦未对“连润6”轮被扣押后所产生的看管、移泊、维持等费用进行清偿或提供担保,法院决定拍卖“连润6”轮,同时成立“连润6”轮拍卖委员会。经船舶检验、船舶资产评估、确定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网络竞拍的方式进行公开拍卖,法院于4月9日至11日连续三天在《解放日报》上刊登拍卖“连润6”轮的公告,同时在《航运交易公报》刊登公告,并在上海航运交易所网站、法院网站、法院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公告。5月6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六合法院)向上海海事法院邮寄通知书称:“2016年5月5日,本院根据债权人广润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连润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的规定,你单位应中止执行涉被执行人连润公司的相关案件。”5月10日,谭权斌在了解到连润公司面临破产程序后,请求上海海事法院继续拍卖“连润6”轮以维护并实现其船舶优先权。同月16日,上海海事法院函告六合法院,谭权斌请求继续对“连润6”轮予以拍卖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而连润公司或其他主体未向优先权人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决定对该轮的拍卖不予中止。5月18日15时,“连润6”轮拍卖如期举行,经激烈竞价,最终于次日以1450万元成交。买受人已于同月27日付清价款,并于同月30日办理交接手续。
“连润6”轮系1679总吨散装化学品船,自2015年10月10日被司法扣押以来,由包括谭权斌在内的船员自行看管,先后锚泊于上海港金山危险品锚地、长江口危险品锚地,船员自行垫付船舶看管期间的生活、伙食费用,并垫付了该轮油料、物料等维持费用。2016年4月5日,因航行灯等故障,“连润6”轮发生修理,经与修理方协商,修理费最终以1.3万元进行结算,尚未支付。该轮船员工资、修理维护、油料、物料等看管、维持费用持续产生,连润公司及其管理人至今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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