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例1
2017/3/10 0:16:52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沪72民初67号 原告:上海晨扬港口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夏家村XXX号。
法定代表人:夏梅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克,上海市敏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濛,上海市敏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远县永裕油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城关新码头。
原告上海晨扬港口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怀远县永裕油轮有限公司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6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6年4月13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韩克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2月30日,安徽省怀远县淮河航运公司(被告前身,以下简称“淮河公司”)所有的“山宏12”轮在长江常熟段水域发生沉没溢油事故,大量溢油扩散、漂移至上海崇明水域,造成当地水域、岸线、滩涂、水闸等严重污染。事故发生后,原告根据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崇明分中心的指示,动用船舶、人员、设备、物资等清理油污,产生各项费用。为此,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清污应急处置等费用XXXXXXX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三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2月8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第一组证据(关于侵权事实的发生及原告具有索赔权利)
1、(2015)沪海法海初第2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山宏12”轮事故造成严重溢油污染事实,被告为污染事故责任者;
2、溢油事故处置情况值班记录,证明原告根据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崇明分中心的指示进行油污清除、搜寻以及监视监测等作业工作;
3、“晨扬7”轮船舶所有权证书、“晨扬8”轮所有权证书,证明上述作业船舶均为原告所有。
第二组证据(关于原告的费用构成,诉讼请求总计XXXXXXX元)
4、费用清单。证明原告为本案事故进行清防污作业产生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XXXXXXX元的具体构成;
5、“晨扬8”轮船舶适航证书、航海日志,证明“晨扬8”轮权属关系、船舶性能及“山宏12”轮溢油事故清污、搜寻及监视监测等作业情况;
6、“晨扬7”轮船舶适航证书、航海日志,证明“晨扬7”轮权属关系、船舶性能及“山宏12”轮溢油事故清污、搜寻及监视监测等作业情况;
7、物资出库单,证明原告为“山宏12”轮事故调用吸油毡、围油索等清污物资情况;
8、清污人员名单及资质证书,证明参加“山宏12”轮事故清污作业人员及资质情况;
9、派车单及车辆行驶证,证明参加“山宏12”轮事故清污作业车辆情况;
10、照片,证明“山宏12”轮事故污染及清污作业情况;
第三组证据(关于原告费用构成的合理性)
11、上海裕曦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报告,证明证明原告上述4-9项费用的合理性;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本院认证认为,上述证据均有原件且相互印证,应予认定。
本院查明:
“山宏12”轮为钢制油船,总长45.30米,型宽8.20米,型深2.80米,336总吨,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均为淮河公司。
2012年12月30日1646时许,“山宏12”轮由江苏太仓浏河河口内港载运约400吨废油开往江都途中,航行至长江白茆沙北水道B#11红浮西北约500米处水域时,船舶因上浪致船艉舷墙围敝处大量积水,江水通过机舱右侧前端排线孔、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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