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特别程序民事裁定案例1
2017/3/16 0:10:03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72民特202号      申请人:朱宁山,男,汉族,1968年2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代理人:肖亮,上海东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朱宁山因在“连润6”轮上任职,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就2015年10月9日至2016年7月8日的船员劳务报酬人民币13386.83元在“连润6”轮拍卖款中受偿,并提供了扣船期间考勤表、船员劳务合同等债权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朱宁山就与“连润6”轮有关的海事债权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且提供了相关债权证据,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朱宁山债权登记的申请。
  申请登记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朱宁山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季  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潘  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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