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责任期间届满发生货物损坏的赔偿责任认定
2016/10/9 22:06:09

〖提要〗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在责任期间届满后发生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承运人不能当然免除赔偿责任。如货物灭失或损坏系承运人应负责原因造成的,则即使货物灭失或损坏结果发生于承运人责任期间届满后,除法律另有规定,承运人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运人提供冷藏集装箱用于运输的,对冷藏集装箱的适货义务应始于提供之前或之时。其“谨慎处理”的义务至少应包括:1.确保冷藏设备检验合格并且在运输结束之前处于检验有效期内;2.采取适当措施检查冷藏设备;3.如发现问题,采取适当措施维修,以使冷藏箱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案情〗
原告:上海常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瀛公司)
被告:太平船务(私人)有限公司(简称太平船务)
2014年4月,原告自菲律宾进口一批新鲜香蕉。被告承运该批货物,并提供一只40英尺冷藏集装箱。
4月2日,冷藏箱空箱提取用以装载货物,温度设定为13.5℃。此后至还箱,温度设定未有更改。4月13日,集装箱满载货物进入装货港堆场。自货物装箱至装货港堆场交付,冷藏箱箱内温度数据保持正常。
4月14日,货物装船,被告签发装船提单,载明托运人为LIBERTY BANANA GROWERS MULTIPURPOSE COOPERATIVE,收货人为原告,船名航次KOTA KAMIL KMI089,货物为香蕉,温度设定为13.5℃,交接方式为堆场到堆场(CY/CY),收货地为菲律宾帕纳博堆场,交货地为中国上海堆场。海上运输期间,冷藏箱箱内温度数据基本正常,但4月18日5时,冷藏箱温度记录出现代码“H006”,提示检查温度传感器,彼时记录器送风温度(以下简称DSS)为16.3℃、记录器回风温度(以下简称DRS)为15.3℃、即时送风温度(以下简称SPOT SS)为13.5℃、即时回风温度(以下简称SPOT RS)为15.1℃。当日5时9分,该代码自行消除。其后至货物于卸货港堆场交付,冷藏箱箱内温度亦保持在正常范围内,无明显异常。
4月21日,货物抵达上海港卸船。4月22日,货物在上海港堆场交付原告。交付后,货物仍装载于被告提供的冷藏集装箱内,经入境检验检疫后运往原告仓库。4月25日12时起,SPOT SS数据出现异常,显示“***”,表明SPOT SS传感器探测到的箱内温度非常高。此后SPOT RS、DSS、DRS等温度数据均持续走低,并自4月28日1时起保持在0℃左右。4月29日,货物运抵原告仓库,开箱即发现香蕉结冰。4月30日,被告委托保险公估公司对货物进行查勘,发现香蕉表面有霜冻和冰珠,香蕉内部温度在0℃以下,存有严重冻伤现象。冻损香蕉最终作垃圾处置。5月6日,冷藏箱空箱返还堆场。
另查明,提箱前,被告于2014年3月30日对冷藏箱进行了航行前检查(以下简称PTI检查),结果为“通过”。返箱后,被告于5月6日对冷藏箱进行了PTI检查,结果为“不通过”。5月8日,珉钧集装箱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珉钧公司)对冷藏箱进行了修理并出具机组修理证明书,载明故障为SPOT SS显示83.5℃,修理方法为更换送风温度传感器一支。
就货损原因,原、被告双方确认系冻伤。根据被告提供的集装箱温度记录及珉钧公司员工证言,可以认定自4月25日12时起,送风温度传感器失灵,无法探测箱内实际温度,误以为箱内温度很高,故持续发出制冷指令,以致冷藏箱箱内温度不断下降至0℃左右,造成货物冻伤。
就货物价值,原、被告双方同意以报关单记载的货物CIF价格为准,即10465.50美元。
原告常瀛公司诉称,2014年4月,太平船务受原告委托将一批香蕉由菲律宾帕纳博港运往中国上海港,并签发了装船清洁提单。4月29日,货物送至原告仓库,开箱后发现香蕉已遭冰冻损坏。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货物损失10465.50美元。
被告太平船务辩称,货损并非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且被告对涉案集装箱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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