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事故致多人死亡之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
2016/10/9 22:04:54

〖提要〗
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是较为典型的海事案件。在发生船舶碰撞致多人死亡事故后,相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应依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厘清人员身份、确定赔偿标准、精确计算金额、适当自由裁量,以期达到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
〖案情〗
原告:任敬礼、王学兰、侍云平、任梦荣、任威
被告:肖飞、黄桂华、沈松
2015年4月28日2154时许,三被告所有的“三水805”轮从江阴驶往曹妃甸途中,于东海海域与“浙三渔00046”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浙三渔00046”轮沉没,该轮随船15名船员中8人死亡、7人失踪,构成重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任义明系遇难者之一,涉案事故发生时年满40周岁,农业家庭户口。任敬礼系任义明之父,涉案事故发生时年满66周岁;王学兰系任义明之母,涉案事故发生时年满63周岁;侍云平系任义明之妻,涉案事故发生时年满40周岁;任梦荣系任义明之女,涉案事故发生时年满19周岁;任威系任义明之子,涉案事故发生时年满4周岁。五原告均系农业家庭户口。任敬礼与王学兰育有3个子女(含遇难船员任义明)。
此外,涉案事故导致“浙三渔00046”轮另一随船船员林训来死亡,经浙江省三门县公安局海游派出所及海游街道办事处证明,林训来及其直系亲属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在前述派出所及街道辖区内,属浙江省三门县城镇范畴。
2016年4月11日,上海海事法院就涉案事故的责任认定问题先行另案作出(2016)沪72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肖飞、黄桂华、沈松就涉案事故承担95%的赔偿责任,该判决业已生效。
原告诉称:三被告所有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至任义明死亡,请求判令三被告按照95%的比例赔付五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处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092500元,并对“三水805”轮享有船舶优先权。
被告辩称:1、对就涉案碰撞事故承担95%的赔偿责任无异议;2、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款项过高,应按照原告系农业家庭户口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浙三渔00046”轮船员任义明因涉案事故经公安机关证实已死亡,任敬礼、王学兰、侍云平、任梦荣、任威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有权就涉案事故所致任义明死亡之人身损害请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此外,船舶发生碰撞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由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虽互有过失的船舶,对因船舶碰撞发生的船上人员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但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该船过失程度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原告亦明确请求三被告按照过失程度比例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与法不悖,可予支持。故此,三被告作为“三水805”轮船舶所有人,应就涉案事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95%比例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赔付原告相关赔偿款项。
因侵权致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另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涉案事故造成多人死亡,故任义明的死亡赔偿金可以以另一随船船员林训来的死亡赔偿金之相同数额加以确定。原告的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系属“三水805”轮在船舶营运中发生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依法对该轮具有船舶优先权。
最终,法院判决三被告向五原告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91167.30元;五原告就判决确定的三被告的给付义务对“三水805”轮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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