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免责抗辩的司法审查
2016/6/27 23:09:37

〖提要〗 
《海商法》下的“天灾、海难”免责抗辩不应等同于“不可抗力”抗辩。对台风免责抗辩的司法审查,“可预见性”不应作为决定因素,重点要审查海况的恶劣程度是否属于正常的海上风险。风力及持续时间、浪高及船舶吨位是两组重要的指标,能见度、横摇角度以及本船及附近他船的受损程度等可以作为辅助指标。“天灾、海难”免责抗辩常与船舶适航性、管货义务及管理和驾驶船舶过失等问题交织在一起。因此在认定海况是否构成“天灾、海难”之后,还要进一步审查因果关系,区分货损原因是“天灾、海难”、承运人可免责的过失还是不可免责的过失。在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情况下,应按照各原因力的比例判定责任承担。 
〖案情〗 
原告:湖南中联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国贸) 
原告: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黎世中国)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湖南)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湖南) 
被告:上海捷喜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捷喜) 
被告:上海恒鑫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恒鑫) 
被告:莫曼斯科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曼斯科) 
2011 年 4 月 , 船东莫曼斯科将“尤利”轮以定期租船方式出租给案外人 K 公司。此前的 2011 年 4 月 7 日, K 公司将“尤利”轮以定期租船方式转租给案外人香港恒鑫公司。该两份定期租船合同为背靠背签订,条款一致。涉案航次时,香港恒鑫公司将“尤利”轮以航次租船方式出租给上海恒鑫;上海恒鑫又以航次租船方式出租给上海捷喜。 2011 年 5 月 23 日,上海捷喜与中联国贸签订《印度履带吊项目年度运输协议》,约定由上海捷喜承运中联国贸 2011 年度履带吊运输业务。涉案货物由上海捷喜以自己名义向船方交付。 
2011 年 7 月 30 日,“尤利”轮到达涉案航次的第二装货港上海港开始装货作业,由上海恒鑫负责涉案货物的装卸、绑扎和系固,至 8 月 3 日 0500UTC 装货完成。涉案五台履带吊被分别装载于 2 号、 3 号和 4 号货舱的二层。考虑到台风“梅花”将正面袭击上海地区, 8 月 5 日,“尤利”轮前往济州岛方向避台。 8 月 6 日至 7 日,“尤利”轮近距离遭遇台风“梅花”,根据航海日志记载、船上拍摄的视频、船员证词以及“尤利”轮向船东莫曼斯科实时进行的“四小时报告”: 8 月 6 日 0400UTC ,“船员加上的链条已无法发挥作用”,“ 2 号舱盖上货堆可能倒塌,考虑到船员的安全问题,此时不能对该堆货堆进行加固”; 0800UTC ,“ 2 号舱盖上货物在船舶横摇的作用下发生位移”; 0900UTC ,“甲板船员在大副的指导下系固 2 号舱舱盖上的甲板货物”; 1600UTC ,“甲板船员已完成甲板货物的系固”; 1620UTC , 2 号货舱舱盖上大部分甲板货物落海,船舶受损。 1650UTC , 1 号和 3 号货舱舱盖上甲板货物落海, 5 号货舱舱盖上部分甲板货物散落。 2120UTC 连接在甲板上的吊钩在共振横摇中断裂,船吊 2A 的吊臂随船舱一起转向右侧。 2400UTC 频繁遭遇暴风,风力计停留在 36 米/秒( 12 级近 13 级)的最大刻度上,无法准确测量风力级别。船舶速度不时降至 0 节。 8 月 7 日 0400UTC ,每 5-10 分钟遭遇一次暴风,船舶横摇幅度达 40-45 ° ( 最高达 50 ° ) ,船速降至 0 节,“由于激浪,在半个小时不能摆脱船舷共振摇摆状态”。 0425UTC , 4 号货舱舱盖上甲板货物几乎全部落海。 5 号货舱舱盖上货物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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