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派海员伤亡赔偿法律适用的探讨
2016/3/15 23:02:09
【摘要】海员外派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外派海员、外派机构和境外船东。在外派海员在境外伤亡的情况下,令人头疼的是如何合理的处理赔偿事宜。而中国作为海员输出大国,研究此问题就显得很有必要。本文通过针对中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分析,通过分别分析外派海员和外派机构及外派海员和境外船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分别研究各种关系下的法律适用情况。关键词:外派海员 工伤赔偿 双重赔偿 劳动合同一、 问题的提出海员外派是海员通过海员外派机构的组织,向境外船东提供劳务的行为,其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外派海员、外派机构和境外船东。在海员外派的过程中,海员与外派机构一般签订劳动合同或海员外派服务协议,外派机构与境外船东或其代表签订船舶配员服务协议,海员与境外船东或其代表签订雇佣协议(contract of employment)或者不签任何协议。在处理外派海员在境外遭受人身伤亡的案件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就是在外派海员的赔偿问题上,如何适用法律?外派海员可否分别向外派机构、境外船东,甚至是造成海员境外伤亡的直接侵权人提出赔偿请求?二、 法律关系分析1. 外派海员与外派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在外派海员与外派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外派海员通常被称作“自有海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为与船员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的,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同时履行船员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外派海员与外派机构之间形成明确的劳动合同关系,外派机构为用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依法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为船员用人单位。使用未与船员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船员的单位,为船员用工单位。在外派机构将自有船员派遣到境外船东的船舶上,外派机构仍然是船员用人单位,境外船东只能是船员用工单位。关于船员用工单位与船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并没有予以明确。由于外派海员在船舶上付出了劳务,外派海员和境外船东形成了实际上的雇佣关系。2. 外派海员与外派机构未签订劳动合同在外派海员与外派机构未签订劳动合同而通过外派机构外派的,而且外派海员在国内也没有任何用人单位的,外派海员通常被称作“自由海员”。此种情况下,外派海员与外派机构之间的关系,实践中是具有争议的。外派海员和外派机构之间通常会有《船员招募合同》或《船员派遣协议》之类的合同,有观点认为外派海员和外派机构仍然是属于劳动合同的范畴,受劳动合同法调整;也有观点认为外派海员和外派机构就是船员服务合同,外派机构不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就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民四他字第4号关于仰海水与北京鑫裕盛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之间是否为劳动合同关系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外派机构与外派海员之间的《船员聘用合同》为船员服务合同,不属于船员劳务合同,也不属于船员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此,外派海员与外派机构之间是一种船员服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海员外派机构为海员提供海员外派服务,应当保证外派海员与下列单位之一签订有劳动合同:(一)本机构;(二)境外船东;(三)我国的航运公司或者其他相关行业单位。这种情形下,应当与外派海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就是境外船东。《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依法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为船员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境外船东为用人单位。然而,外派海员与境外船东签订的所谓“劳动合同”只是一个美好的愿望。事实上,由于境外船东无法为外派海员在境内安排工伤保险,外派海员的劳动权益常常是处于没有保障的情形。另外,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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