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框架下船员工伤疑难问题的解决
2016/3/6 22:59:35
概 要船员因侵权导致工伤所引发的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竟合问题,是现代侵权多元化救济模式所带来的难题之一。由于我国在立法上的模糊性和学说上的激烈争论,各海事法院在实践上的差异性极大,损害了司法权威性和统一性。笔者从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竟合的学说出发,分析了当前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提出以损害填平、损益相抵、代位求偿、不当得利作为解决工伤与侵权竟合问题的基本原则,并在区分用人单位侵权和第三人侵权的前提下,进一步提出了依不同赔付项目的不同性质分别判断的解决方法,既要避免被侵权船员重复得利,也要防止侵权行为人的不当免责。希望对统一全国海事裁判标准和为当前法院裁判此类案件提供一定参考。正 文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航运经济发展势头迅猛,船员和船舶数量激增。就船舶运输的行业特殊性而言,无论是船员的人身风险系数还是船舶的财产风险系数都远远高于一般行业,给船员自身安全带来威胁,也给航运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不确定性。船员在执行职务中遭受人身损害之后,根据事故的发生原因可将其划分为单纯的工伤事故和侵权导致的工伤事故。就后者而言,还可根据侵权主体的不同,划分为用人单位侵权导致的工伤事故和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事故,这也是本文要讨论的主要法律问题。由于我国对工伤保险和侵权赔偿竟合问题在法律规定上的模糊性,法学家、法官、律师等群体围绕比较法上的兼得模式、选择模式、替代模式、补充模式、混合模式展开讨论,见解不一,各法院在司法实务中的处理也不尽一致,损害了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面对这种情形,海事法院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之下,结合法学理论、立法背景和海事司法实践等因素,对已存在的法律条文作出正确的理解和适用,建立统一的海事劳动司法裁判标准,对船员、航运公司、第三方侵权人及工伤保险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合理调整,是构建我国合谐航运劳动关系、促进航运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司法保障。一、处理工伤与侵权并行问题的主要学说1、兼得模式。兼得模式主张在无第三人侵权时,被侵权人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若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用人单位还须按照侵权赔偿的规定支付赔偿金;第三人侵权时,劳动者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第三人不能承担责任,则本应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2、选择模式。选择模式认为,在适用工伤保险的场合,应当排除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的适用;但存在第三人加害行为且符合工伤保险构成要件时,赋予受害人一方选择诉权,一旦作出选择,不得再从程序或实体上寻求另一种救济。其主要理由为法律救济上的衡平原则、效率原则、积极权利观和对弱者的保护。3、替代模式。替代模式主张以工伤保险替代侵权责任,认为替代关系是历史发展的潮流,替代关系简便易行且较为公平;替代关系也有利于减少诉讼,避免劳资争议,维护社会稳定。4、补充模式。补充模式认为,应当坚持工伤保险优先原则,工伤保险待遇之后的不足部分,被侵权人可以依一般侵权责任要求作为侵权人的用人单位赔偿。这种方式设计符合工伤保险制度替代雇主侵权责任的目的,有利于工伤职工获得可靠和完全补偿,且有利于发挥赔偿法律机制的制裁和预防功能。5、混合模式。有学者主张依具体情形分别适用不同模式,认为具体的救济模式应依工伤职工实际受偿情况、请求对象与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情况等加以确定。也有学者从生命权特别保护出发,主张根据第三人侵权是否造成死亡后果分别适用兼得和补充模式。二、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1、立法状况到目前为止,工伤赔偿的项目和数额依《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来确定。侵权赔偿的项目和数额依《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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