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提单“套约”情况下托运人身份的认定
2016/1/10 9:58:24

〖提要〗
近期审判实践中出现了大型船公司所使用的远程提单打印系统引发的纠纷。船公司授权的代理公司为以优惠运价吸引客户,采用“套约”手段,导致船公司系统中显示的提单托运人和实际货主不一致。发生无单放货纠纷时,船公司据此抗辩实际货主所持有正本提单的真实性。经审理认为,如原告持有全套正本提单且其实际货主的身份可被查实的,即使原告在船公司的内部系统中未被记载为托运人,其仍有权向作为承运人的船公司主张权利。
 
〖案情〗
原告:杭州双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业公司)
被告: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集运)
被告:上海中远集装箱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船代)
第三人:上海乐森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森公司)
2012年3月10日,双业公司与案外人M公司达成出售一批纺织品的贸易合同,随后委托案外人海昊公司订舱。海昊公司接受委托后,又委托了乐森公司向中远船代订舱。中远集运电脑系统中的提单信息显示货物托运人为案外人五矿公司,乐森公司发送的货运委托书中亦显示托运人为五矿公司。乐森公司确认,涉案货物确系双业公司所有,但因五矿公司与中远集运之间存在相对优惠的协议运价,故其在向中远船代订舱过程中将托运人改为五矿公司。涉案正本提单系由其自行打印,打印后将托运人五矿公司更改为双业公司,随后将正本提单邮寄给海昊公司。五矿公司确认对于被记载为涉案货物托运人的事实并不知情,且并非涉案货物所有人。海昊公司确认其收到正本提单后,又邮寄给了双业公司。双业公司所持有的一式三份正本提单上显示的所有信息除托运人处的记载外,其余均与中远集运系统中的提单信息记载一致。
8月2日,乐森公司员工向中远集运发送电子邮件,称涉案货物因托运人未收到货款,不同意放货给收货人,提单现仍在托运人手中,请通知目的港代理务必等乐森公司通知后才可以放行。8月6日,乐森公司员工又向中远集运发送电子邮件,要求将货物合法地交付给收货人。两被告确认货物于8月6日未凭正本提单交付给收货人。
双业公司认为,两被告违反了凭单放货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双业公司货物损失。两被告认为,双业公司提交的海运提单系伪造,并非两被告所签发。双业公司不是涉案货物的托运人,与两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其不具有诉权,因此请求驳回双业公司诉请。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双业公司是否系涉案货物的托运人。产生该争议系因乐森公司在使用中远集运的远程提单打印系统时“套约”所致。乐森公司对其“套约”的事实予以确认,亦确认了双业公司系货物实际所有权人,五矿公司确认其与涉案货物没有关联,对其被记载在涉案提单托运人处的事实亦不知情,可以认定双业公司才系涉案货物的真正所有权人。同时,双业公司持有的正本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是其本人,双业公司亦通过海昊公司向中远集运订舱,因此,其应被认定为涉案货物的契约托运人,有权就货物被无单放行造成的相关损失向中远集运提出赔偿请求。鉴于两被告对货物已被交付给收货人的事实予以确认,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其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放货。因此,中远集运作为涉案货物的承运人,其放货行为存在瑕疵,构成违约,应向双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中远船代不是涉案合同关系的承运人,双业公司要求中远船代承担承运人的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中远集运赔偿双业公司的货款损失。
 
〖评析〗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最大的争议在于双业公司是否系涉案货物的托运人,是否具有诉权。而该争议的产生源于承运人使用的远程提单打印系统,这是近期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可以预见,远程提单打印系统这一高效、便捷的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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