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轮旅游纠纷司法管辖问题探析
2015/7/12 12:56:41

邮轮旅游在我国作为新兴产业,由于相关政策和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在实践中容易引发各类民事纠纷,其中关于邮轮旅游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也是实践难点之一。本文以邮轮旅游的现行经营模式与实际纠纷状况为研究对象,在分析相关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就邮轮旅游纠纷司法管辖的具体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现行邮轮旅游经营模式】
   邮轮原是指海洋上定线、定期航行的大型轮船,早期还负责运载两地间的越洋邮件,于是被称为“邮轮”。现代邮轮一般指集休闲娱乐设施于一体、专供人们旅游度假的豪华船舶。近年来,世界邮轮经济发展迅猛,邮轮产业成为世界范围内休闲旅游产业中增长速度最快的领域。
  在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经济快速发展带动的购买力提高、物质条件充裕后对娱乐休闲方式的新追求,这些因素与国际邮轮所提供的先进、国际化旅游体验一经结合即形成爆炸性发展态势。然而,与我国邮轮旅游高速发展的态势所不匹配的是,邮轮旅游在国内作为新兴产业,其在管理与运营上尚不规范,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也尚不健全,邮轮游引起的纠纷甚至群体性“霸船”事件屡见不鲜,相关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我国现行制度下,邮轮需要接受交通部门和旅游部门的双重管理。首先,作为国际班轮的承运人,根据我国《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邮轮公司必须向交通运输部申请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并报备邮轮客票。其次,作为邮轮旅游的经营人,根据我国《旅行社条例》 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业务,故外资邮轮公司或其设立的旅行社均不得直接向内地游客销售邮轮旅游产品,只能通过国内旅行社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邮轮旅游在我国至少涉及三方面的主体,即邮轮公司、旅行社与游客。由于邮轮的旅游属性以及我国相关的旅游政策规定,邮轮公司不得直接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即不得直接向游客销售船票,而必须由具有经营出境旅游资质的旅行社单独同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在这一经营模式下,旅行社的地位就不仅仅是代理人这么简单。
  【邮轮旅游纠纷解决现状】
  由于邮轮旅游在我国的兴起时间尚短,发展速度之迅猛超出预期,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邮轮旅游纠纷解决的规范性文件,因此一旦发生纠纷首先仍应适用旅游纠纷解决的一般机制。根据我国《旅游法》 第九十二条,旅游纠纷的解决途径包括:双方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定的旅游纠纷解决机制包含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
  以上四种方式中,协商、调解均有赖于当事人自身的意愿,并非纠纷的终局解决方案; 而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前提在于,首先需要当事方达成仲裁协议,这在当前的邮轮旅游实践中也并非通例。因此,在相关规范性文件未就邮轮旅游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更有针对性的设计之前,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和最终方式理应在解决邮轮旅游相关纠纷中起到更为重要作用。然而,截至目前,除少数案件外,邮轮旅游纠纷往往系通过非诉讼甚至非常规的途径得以解决。典型的如“霸船”,即游客对船方、对旅游服务不满,通过拒不下船的行为进行维权。
  之所以产生如此局面,一方面固然同邮轮公司与旅行社出于商业目的主动选择以非诉方式解决纠纷有关,而另一方面则也同相关法规尚不健全、包括司法管辖等一系列实践问题尚无明确答案有着一定关联。
  与普通的陆上旅游不同,邮轮旅游整个游程的大部分时间均在邮轮上度过,因此邮轮本身即是旅游目的地。另一方面,邮轮作为交通工具发生海上位移也是实现其旅游功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为不同航线、不同的停靠地对游客而言有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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