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案例9
2015/3/13 14:33:16
(一)首部1、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广州海事法院(2011)广海法初字第385号二审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四终字第98号2、案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3、诉讼双方:原告(被上诉人):深圳市盈泰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泰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剑波,该公司总经理。一审委托代理人:严铁鹰,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委托代理人:丁昕,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二审委托代理人:严铁鹰,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委托代理人:曾燕,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诉人):华隆瑞锋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华隆公司)负责人:陈家庆,该分公司总经理。一审委托代理人:曹雪霁,广东安恪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委托代理人:黄志远,广东大钧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委托代理人:郑宇,广东大钧律师事务所律师。4、审级:二审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一审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锦彪;审判员:付俊洋;代理审判员:平阳丹柯。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以星;代理审判员:张怡音、吴思颖。6、审结时间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11日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7日(二)一审情况1、一审诉辩主张盈泰公司诉称:盈泰公司与纳泰克公司(Natex of Scandinavia A/S)在2010年3月至4月期间签订一系列服装订单,纳泰克公司指定华隆公司为承运人。2010年7月,盈泰公司按纳泰克公司指示,将NKPSW010418G、NKPSW010481G、NKPSW010811G、NKPSW010493G、NKPSW010400G号订单项下的货物交由华隆公司运输,并委托华隆公司代办订舱等出运手续。7月24日,华隆公司向盈泰公司签发了SZHAM007073号正本提单。但华隆公司在尚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擅自交付货物,使盈泰公司无法收回货款。请求判令华隆公司赔偿盈泰公司货款损失146,877.70美元及其自2010年7月2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隆戈尔公司辩称:(一)本案提单是记名提单,华隆公司已经按约定向指定的人放货。有关货物到港时间是2010年8月14日,华隆公司放货时间是9月8日,如盈泰公司存在争议,可在此期间要求华隆公司不予放货,但华隆公司一直没有收到通知,所以华隆公司是完全按照约定操作的。(二)本案货物运输是FOB形式,有关货物风险已经转移给货物买方纳泰克公司,盈泰公司没有诉权。(三)纳泰克公司已向盈泰公司支付了SZHAM007073号提单项下货物的全部货款,盈泰公司未遭受实际损失。请求法院驳回盈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事实和证据广州海事法院经过公开审理查明:2010年7月,盈泰公司向纳泰克公司出口一批服装,盈泰公司按纳泰克公司指示委托华隆公司进行运输。2010年7月21日、22日,盈泰公司通过深圳市捷达报关行有限公司就上述货物向大鹏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出口报关货物共1,899箱,总价合计146,877.70美元。2010年7月22日,华隆公司向盈泰公司发出一份发票确认件,确认订舱号为SSZ-SHESP-8,船名航次为“Hanjin Xiamen”(韩进厦门)轮0022W航次,开航日期2010年7月24日,提单编号为SZHAM007073的货物运输相关费用为启运港接货费人民币1,890元、文件费人民币225元、操作费人民币200元、铅封费人民币30元,合计人民币2,345元,付款单位为盈泰公司。要求汇至华隆公司在中国银行深圳分行的帐户。2010年7月24日,本案货物装船,华隆公司向盈泰公司签发了抬头为MULTI CONTAINER LINE的SZHAM007073号正本已装船提单一式三份。该提单记载托运人为盈泰公司,收货人和通知方为纳泰克公司,承运船舶及航次为“Hanjin Xiamen”(韩进厦门)轮V.002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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