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例8
2014/10/27 23:55:13
原告李建忠诉被告深圳香远船员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远洋有限运输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广 州 海 事 法 院民事判决书(2011)广海法初字第713号原告:李建忠,男,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委托代理人:李剑锋,广东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香远船员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苗凤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能贤,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传斌,该公司职员。被告:广州远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韩国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能贤,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建忠诉被告深圳香远船员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深圳香远公司)、广州远洋有限运输公司(下称广远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7月18日向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1年10月11日,深圳市福田区作出深福劳仲不[2011]第53号通知书,对原告仲裁申请不予受理。2011年8月2日原告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被告在答辩期间均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属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应由本院管辖。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3日裁定将案件移送本院处理。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正平独任审理,2012年1月18日转换为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邓宇锋为审判长、审判员宋瑞秋、代理审判员李正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依法审理。本案分别于2011年11月24日、2012年4月10日、2012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剑锋、被告深圳香远公司和广远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能贤到庭参加了三次庭审,被告深圳香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振凯参加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庭审,被告深圳香远公司的代理人林传斌到庭参加了第三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建忠诉称:其于1993年从集美航海学院船舶通信导航专业毕业后分配至广远公司工作,职务为电报员。2001年10月25日,广远公司投资成立广州香远船员合作有限公司(下称广州香远公司),专门管理广远公司所属的船员。2002年7月,原告根据广远公司的要求正式与广州香远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5年1月17日,深圳香远公司注册成立。2005年4月12日,广州香远公司变更登记为广远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下称广远劳务公司)。2005年4月开始,劳动关系由广远劳务公司转入深圳香远公司,由深圳香远公司对原告进行管理及缴纳社保费等。从2003年8月31日起,二被告以及广州香远公司或广远劳务公司均一直未安排原告上船工作,也一直没有支付原告的基本生活费及最低工资费,以致原告生活非常困难。2010年12月7日,原告收到深圳香远公司寄出的以“广州香远船员合作有限公司人保部”名义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快递一份,称原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于2010年7月20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经过与深圳香远公司再三联系确认,二被告确已决定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深圳香远公司于2010年6月开始就停止为原告缴交社保费用。原告被迫于2011年2月25日前往深圳香远公司办理了人事档案、户口转移手续。原告认为,深圳香远公司以早已被注销的广州香远公司“人保部”的名义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且深圳香远公司以原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毫无事实依据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且二被告从2003年起从未支付原告基本生活费和最低工资,并且从2010年6月起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均属于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严重侵犯原告权益的违法行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判决如下:1.二被告向原告支付2003年8月31日至2010年12月7日的基本生活费78,567元及25%经济补偿金19,462元;2.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00年至2010年的独生子女保健费600元;3.二被告返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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