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例7
2014/10/27 23:52:08



邵晓龙诉钦州市钦州港致远顺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广州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广海法终字第13号
原告:邵晓龙。
委托代理人:宋俊民,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钦州市钦州港致远顺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
原告邵晓龙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办理债权登记,本院于2014月2月19日准许其债权登记申请。2014年2月13日,原告就其与被告钦州市钦州港致远顺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确权诉讼。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昌琦独任审理,书记员蔡锡鸿担任本案记录。后因案情复杂,本案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田昌琦为审判长,审判员黄耀新、代理审判员张乐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蔡锡鸿担任本案记录,于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宋俊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3年1月23日在福建泉州港登上“致远88”轮担任三副兼管事,每月工资6,500元。被告在2013年4月至6月26日期间仅支付原告工资2,000元,尚拖欠原告工资11,000元。原告在船上工作期间,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未给原告购买社保。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11,000元;(二)被告支付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诉前扣船申请费、本案诉讼费;(三)原告的上述诉求在 “致远88”轮拍卖款中优先受偿。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一)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11,000元;(二)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250元;(三)被告支付自2013年2月23日至2013年6月26日不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6,000元;(四)支付原告遣返费1,000元;(五)被告补缴原告社保费7,588.75元;(六)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扣船申请费;(七)原告的上述诉求在“致远88”轮拍卖款中优先受偿。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承担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 船员服务簿,拟证明劳动关系建立、原告在“致远88”轮的工作时间及担任三副职务;2.林爱宝、曾国祥的证言,拟证明原告在“致远88”轮担任三副兼业务,每月工资6,500元。
被告未作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
原告提供的船员服务簿记载,原告于2013年1月23日在泉州登上“致远88”轮工作,担任三副,兼任管事业务,于2013年6月26日离船。登轮和下轮时,其船员服务簿均加盖了“致远88”轮的船章,并有船长张新友的签名。原告主张其到被告所属的“致远88”轮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也未为其购买社保。原告在代理词中确认,原告于2013年6月26日因被告未支付劳动报酬离船而电话通知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确认2013年4月至6月26日期间被告仅支付工资2,000元。
201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布2012年广西各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被告所在地钦州市2012年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888.08元。
另查,“致远88”轮于2007年10月23日建造完工,系一艘准许航行于沿海航区的干货船。本院依法拍卖“致远88”轮前,该轮所有权证书登记的船舶所有人为被告。
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广海法保字第174-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所属的、停泊于汕头港的“致远88”轮予以扣押;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广海法拍字第438-2号民事裁定,公开拍卖 “致远88”轮;于2014年1月15日发布(2013)广海法拍字第438-5号拍卖船舶公告,拍卖“致远88”轮;于2014年2月21日“致远88”轮拍卖成功,拍卖价款为830,000元;原告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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