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29
2014/5/6 22:06: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鄂民四终字第000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汇丰大厦38楼。法定代表人:梅田道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格里戈船务公司(GRIEG SHIPPING II AS)。住所地:挪威卑尔根市桑德斯盖特街17-19号(C. SUNDTSG 17-19,5004 BERGEN NORWAY)。法定代表人:卡蜜拉•玛丽安•格里戈(Camilla Marianne Grieg),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格里戈星航海运公司(GRIEG STAR SHIPPING AS)。住所地:挪威卑尔根市桑德斯盖特街17-19号(C. SUNDTS GATE 17/19, 5807 BERGEN NORWAY)。法定代表人:卡蜜拉•玛丽安•格里戈(Camilla Marianne Grieg),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陈柚牧,上海瀛泰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华,上海瀛泰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日动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格里戈船务公司(GRIEG SHIPPING II AS,下称格里戈公司)、格里戈星航海运公司(GRIEG STAR SHIPPING AS,下称星航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2009)武海法商字第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郭载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鲁杨、代理审判员林向辉参加合议的合议庭,分别于2012年6月14日、2013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日动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民、王蕴,格里戈公司、星航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柚牧、王华到庭参加诉讼。二审审理过程中,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就涉案争议进行数轮调解,当事人无法就讼争事项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日动保险公司原审诉称:2008年8月10日,格里戈公司所属船舶“星海”轮(M/V STAR HANSA)装载200卷冷轧钢卷从中国常熟港运往美国洛杉矶港。货物装船后,上海鹏华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下称鹏华船务常熟分公司)代表星航公司签发了五份清洁提单。2008年9月10日,涉案船舶抵达洛杉矶港卸货时,发现提单项下货物严重水湿生锈,损失金额达1,016,783.43美元。作为货物保险人的日动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日铁贸易美国有限公司(NIPPON STEEL TRADING AMERICA INC.,下称日铁贸易公司)的损失予以了赔偿,并取得代位求偿权,诉请法院判令格里戈公司和星航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016,783.43美元、检验费用7,950.30美元、公证认证费用2,046美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7月8日,日铁贸易公司与丰亿实业有限公司(Finnex Industries Ltd.,下称丰亿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两份。合同约定,货物名称冷轧钢卷,数量1600吨(±10%),总价1,840,200美元,付款条件为即期信用证,交付条款为CFR FO 美国加州长滩/洛杉矶。2008年8月10日,格里戈公司所属“星海”轮在中国常熟港装载上述共计200卷冷轧钢卷。鹏华船务常熟分公司代表星航公司签发了编号为STAU06SHA0236A、STAU06SHA0236B、STAU06SHA0236C、STAU06SHA0236D、STAU06SHA0236E的五份清洁提单。提单记载:承运人为星航公司,托运人为湖北华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货人凭MIZUHO银行公司指示,通知方日铁贸易公司。从中国常熟港运往美国洛杉矶港,货物毛重为1,538.935吨,净重为1,526.935吨。提单表面记载有“RETLA”条款,即“对于钢铁或金属制品,提单中所用的表面状况良好不意味着所收到的货物没有明显可见的锈蚀或水汽。如果托运人要求,签署提单时可不将大副收据上的批注转到提单上”。2008年8月6日,日动保险公司针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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