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2013/2/6 16:23:47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53号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9届会议于2011年5月20日以第MSC.318(89)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修正案。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下称《安全公约》)第VIII(b)(vi)(2)(bb)条和第VIII(b)(vii)(2)条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2年7月1日被视为默认接受,并将于2013年1月1日生效。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现将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附件:第MSC.318(89)号决议中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第MSC.318(89)号决议(2011年5月20日通过)通过《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修正案海上安全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28(b)条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能,注意到以第MSC.268(85)号决议通过的《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以下称“《国际固散规则》”),根据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称“本公约”)第VI章和第VII章已成为强制性规定,还注意到本公约第VIII(b)条和第VI/1-1.1条关于修正《国际固散规则》的修正程序,在其第89届会议上,审议了按本公约第VIII(b)(i)条提议和散发的《国际固散规则》的修正案,1. 按照本公约第VIII(b)(iv)条,通过《国际固散规则》的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2. 按照本公约第VIII(b)(vi)(2)(bb)条,决定上述修正案于2012年7月1日须视为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本公约缔约国政府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缔约国政府通知其反对该修正案;3. 请本公约各缔约国政府注意,按照本公约第VIII(b)(vii)(2)条,该修正案须在按上述第2段被接受后,于2013年1月1日生效;4. 同意本公约各缔约国政府可从2012年1月1日起自愿全部或部分适用上述修正案;5. 要求秘书长遵照本公约第VIII(b)(v)条,将本决议及其附件中修正案文本的核证无误副本发送给所有本公约缔约国政府;6.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发送给所有非本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会员国。附 件《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第01-11套修正案附录1固体散货明细表硅铁铝粉末(ALUMINIUM FERROSILICON POWDER) UN 1395注意事项1 第2句中,“主管当局”一词由“主管机关”替代。硝酸铝(ALUMINIUM NITRATE) UN 1438 注意事项2 在该段末尾增加下列句子:“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注意,船舶的固定式气体灭火装置对波及该货物的火灾无效并可能有必要施放大量的水。”无涂层铝硅粉(ALUMINIUM SILICON POWDER, UNCOATED) UN 1398注意事项3 第2句中,“主管当局”一词由“主管机关”替代。硝酸铵(AMMONIUM NITRATE) UN 1942(可燃物质含量总计不超过0.2%,包括任何以碳计算的有机物质,任何其他附加物质不计在内。)说明4 删除“助燃。吸湿。”。5 说明后新增注释如下:“注:本明细表应仅用于在按第1类的试验系列1和2(见《联合国试验和衡准手册》第1部分)进行试验时不显示第1类特性的物质。”。危害6 在第1段开头,增加“氧化剂,助燃。”。7 在现有第1句中,“这些物质”由“该货物”替代。积载和隔离8 在第1句中,“应”由“须”替代。装载9 在第1句中,“4和5”由“4、5和6”替代。装载期间,须符合下列规定:10 删除与吸烟有关的第1条。注意事项11 在第1段中,现有第3句由下列文本替代:“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注意,船舶的固定式气体灭火装置对波及该货物的火灾无效并可能有必要施放大量的水。”12 在第1段中,删除最后一句。运输13 新增第2句如下:“在航行期

下一页
返回列表
返回首页
©2024 物流律师网—律师法律网|上海物流律师网|上海物流纠纷|上海货运纠纷|上海货运律师|上海货代律师|运输合同|海事海商|上海海事律师|上海海商律师|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物流法规|无单放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租船合同|logistics 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