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海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9/12/8 12:00:30

2001年12月27日  粤高法发[2001]49号
 
一、 关于船舶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效力问题
船舶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准,未办理新所有权登记的,视为所有权未转移;已经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则为已转移。即使船舶在事实上已转让,若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仍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当船舶所有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并且在实施扣押时仍是该船的所有人时,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当事船舶。在所有权于申请扣押时已转移情况下,第三人因与原船舶所有人之间的纠纷而申请扣船导致新所有人损失,应承担责任;但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条规定情况的除外。至于原所有权证书是否已注销,并不对所有权转移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二、 关于倒签保险凭证所引起的法律问题 
在签发保单时当事人并不知道保险事故已发生的情况下,倒签海上货物运输的保险单导致的法律后果是保险合同无效,各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欺诈行为的除外。

三、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问题
1.批注不清洁提单的范围问题。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应根据通常的观测方法来决定是否对货物表面状况进行不良的批注,即用肉眼或其他惯常的、合理的经济的检验方式,对货物的表面状况进行检验。不能对承运人的不清洁批注义务做过于严格的解释。
承运人认为货物表面状况有问题,应作批注。对于承运人未作批注是由于托运人解释属于正常情况、并出具保函保证承担一切损失的,若因货物质素问题被索赔,承运人赔付后可依保函请求托运人赔偿损失。
2.货物因承运人制作的单据不符致使船货被查扣,提单持有人请求赔偿的时效计算问题。 托运人货交承运人后,承运人应安全、及时地将货物运抵运输合同约定的地点。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因承运人过失所致的船货被查扣并不构成运输合同中止的当然理由和导致时效中止。首先,合同法以及海商法中均没有设立合同中止制度;另一方面,诉讼时效中止的前提是诉讼时效已经开始起算,只是在最后六个月内发生了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导致当事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货物被查扣只导致收货人不能收到货物,并不影响其请求权的行使,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在确定了应当交付日期的情况下,一年的诉讼时效一过,即丧失胜诉权。
3.接受运输委托的当事人以代理人身份签发提单?熏但并未就提单的来源及承运人的身份做出说明?熏也未就承运人授权其签发提单提出证据的?熏不应一律认定其是承运人的代理人而不是承运人。 
一方接受另一方委托运输货物,即视为双方达成货物运输合同。虽然受委托方签发的提单注明是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但双方的关系应首先依该运输合同调整。承运人的地位是通过运输合同确立的(实际承运人另当别论)。从提单签发名义来识别承运人,要看签发提单的人是作为本人还是作为代理人签发,如果提单注明签单人作为代理人,应看签单人有没有签单的授权?熏如果没有所称被代理人的授权?熏应认定签单人自己签发提单?熏而不是代理他人签发?熏即应认定签单人是承运人。
4.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问题。
实际承运人的责任不是基于运输合同,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实际承运人对其实际承运期间货物的毁损灭失与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对于承运人承担法律外的义务或放弃所赋予权利的任何特别协议,除非实际承运人书面明确同意,否则只对承运人发生效力。如果实际承运人接受承运人的委托无正本提单放货,则应就其过错与承运人共同承担责任。二者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并不影响其相互之间的追偿。

四、关于船舶碰撞的法律问题
1.船舶碰撞造成油污,是由漏油船舶承担责任,还是由碰撞双方按过错承担各自责任。除了完全因漏油船舶过错导致的具有涉外因素的油污损害可适用《1969国际油污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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