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物权法》对《海商法》的影响(上)
2011/7/1 17:43:48
再过不到3个月,中国第一部《物权法》将正式实施。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基本法,可以肯定地说,它的实施对我国航运领域包括航空、铁路、公路、仓储和代理业等的意义和影响都将是深远而重大的。为此,本刊特约请法律专家就《物权法》对《海商法》所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解读。分两期连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简称《物权法》)已于2007年3月16日公布,并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由于《物权法》是一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物权是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之一)的民事基本大法。所以《物权法》的实施,将会对我国民事和经济领域产生重大影响,进而言之,对航运领域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的影响也必将是震撼性的。
我国规范航运业的主要法律之一的《海商法》施行于1993年,距今已有14年的时间。而在这14年的时间里,《海商法》在船舶所有权和船舶担保物权方面并没有取得明显的进步,进而影响了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的妥善解决。本文将就《物权法》实施以后,将会对《海商法》船舶物权和货物留置权方面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以期对我国航运人以及《海商法》的研究有所裨益。
《物权法》对船舶法律特性的影响
在海商法学界,直至今天也没有给船舶究竟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我国《物权法》将船舶设置在“动产交付”一节中,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信息。因为在《物权法》颁布以前,由于没有法律来规范船舶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这就直接导致人们对船舶买卖合同中物权变动如何认定的问题。有人认为船舶是不动产;有的人认为船舶是动产;也有人认为船舶是动产,但具体到我国《海商法》中又往往视其为不动产。基于上述三种不同的观点,业界也就产生了对船舶买卖合同中物权变动的不同看法。例如,对于买方在签订买卖船舶合同以后,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卖方支付了价款,但卖方仅向买方交付了船舶,却没有到船舶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持有“船舶是不动产”观点的人认为,此时的买卖合同无效,因为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须以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为生效要件。持有“船舶是动产”观点的人则认为,动产所有权移转的公示原则是“交付”,既然船舶已经交付给买方,买卖合同当然已经生效。而持有第三种观点的人,由于其观点本身的不确定性,所以就无从揣测其对于上述买卖合同是否生效持何种观点。
既然我国《物权法》将船舶定义为动产,那么船舶所有权的移转就无疑要遵循《物权法》关于动产以交付为公示原则的法律规范。而船舶的登记仅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对于买卖双方是不得对抗的。基于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对于上述船舶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当作如是理解,即船舶是动产,当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上述案例既然已经交付了船舶,不仅买卖合同生效,船舶所有权也移转给了买方。至于船舶所有权的变更登记,仅为对抗第三人之必要。如果买方不愿意去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也就意味着买方自愿承受卖方对第三人的到期债务,因为该第三人很可能采取扣押船舶的方法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物权法》对船舶共同共有的影响
因我国《海商法》仅在船舶抵押权的一节中,对共有的船舶如何设定抵押权设置了一个法条,而且没有区分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所以在《物权法》颁布以前,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没有很好把握船舶共同共有的法律特征。但是根据《物权法》,人们完全可以把握船舶共有的法律特征——按份共有,甚是了然。本文仅就共同共有刍议如下:
共同共有人对船舶的处分权
《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须经共同共有人全体一致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如果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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