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行业管理的意见
2012/2/9 22:17:34
沪交货〔2012〕2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行业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各自职责执行。
市交通港口局 市建设交通委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行业管理的意见
道路清障施救牵引行为(以下简称牵引行为),是指当机动车因故障抛锚、交通事故或违法整治等原因,需要由牵引企业将车辆或障碍物拖移至路政管理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以及客户指定地点,并完成道路现场清理的服务行为。
为了规范本市牵引行为,维护当事人和道路清障施救牵引企业(以下简称牵引企业)合法权益,解决牵引行业存在的收费不规范、服务水平低、公共服务费用难以落实等问题,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考虑到牵引行业的属性与道路运输行业密切相关,为加强管理,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牵引行业纳入道路货运行业管理,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理职责
牵引行业涉及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等部门以及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下属道路清障施救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专业委员会)和本市牵引企业,各部门、协会、企业应按照本意见职责分工,履行管理责任:
市交通港口局是本市牵引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业内经营性企业的资质认定,人员、设备、制度完善,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发展规划等,并负责本意见的组织实施。市交通港口局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牵引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市交通港口局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牵引行业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含越江设施)上的清障施救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市路政管理机构做好本市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含越江设施)上的清障施救工作。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地面道路上的清障施救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各自辖区内的清障施救工作。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各自辖区内的清障施救工作。
行业专业委员会负责为企业提供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等服务,及时了解行业状况,维护企业之间公平的市场竞争关系,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和竞争秩序,并协助管理部门做好制定行业规章、价格标准、服务规范以及制定统一的作业单等管理工作。
本市牵引企业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加入行业协会组织,安全为先、服务为本、规范经营,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收费标准,积极配合路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做好公共服务项目,履行企业社会责任。适时提高从业人员收入水平,主动建立职工工资协商机制,加强与职工的沟通,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确保企业和谐发展。
二、管理原则
本市牵引行业的发展,应当与城市道路建设、交通运行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机动车发展客观需求相适应,为避免盲目发展导致无序竞争,对本市牵引车辆施行总量控制,纳入车辆额度管理。
本市鼓励牵引企业规模化、品牌化发展,不断提升车辆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进行业务操作和企业管理。扶持骨干企业发展,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
三、管理内容
牵引行业管理依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市场为导向,以信息化为手段,以规范经营模式为重点,推进现有资源的优化配置,构建行业健康发展框架,实施行业监管,引导和推进牵引市场向专业化、品牌化的方向和谐发展。
(一)行政资质管理
由市交通港口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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