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例“醉驾入刑”案宣判
2011/5/10 12:30:20


5月9日上午9时30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郭术东涉嫌危险 驾驶罪一案,包括许多驾驶员在内的社会各界群众200多人旁听了此案。法院最后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郭术东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这是“醉驾入刑”后北京市判决的首例危险驾驶罪案件。 
 
    2011年5月2日晚,被告人郭术东邀约多日不见的两位好友到大排档吃饭,饭桌上三人推杯换盏。几杯酒下肚后,在明知醉驾违法的情况下,郭术东无视国家法律的规定,过于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驾驶“金杯”牌普通客车载两位好友寻找宾馆住宿,当车由北向南行至北京市房山区京周路“碧桂园”小区路口时,撞在前方一辆等候放行的小客车尾部,致使小客车又与前方的一辆货车相撞,造成三车损坏。事故发生后群众报警,交警赶赴现场认定郭术东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看着满脸酒气的郭术东,民警对其作了酒精呼吸检测,检测结果为236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回房山交警支队事故科抽血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3.2mg/100ml,属醉酒驾车。 
 
    被告人郭术东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5月5日该案被诉至房山区法院。 
 
    庭审中,当审判员问郭术东为何酒后驾驶时,郭术东皱着眉头说:“我真的没有想到会这样,我只是喝了一点酒,也是第一次酒后驾驶,没有想到会发生这种情况。” 
 
    在最后陈述时,郭术东低着头说:“希望法官能够从轻处理!” 
 
    通过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案件事实逐渐清晰。法院认为郭术东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检察院指控其犯有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做出的关于郭术东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通过庭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明,郭术东是在醉酒驾车过程中,与他人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在民警对其进行酒精检测中被查获,故其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基于郭术东认罪态度好,无前科等情形,对其予从轻处罚。对于法院的判处结果,郭术东当庭没有提出异议。 
 
    图为庭审现场。 
 
    隗 苇 李 倩 摄 
 
    ■新闻纵深■ 
 
    醉驾入罪:让危险驾驶“醒醒酒”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繁荣和私家车的大量出现,道路交通事故形势愈发严峻。无视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酒后及醉酒驾车的违法犯罪行为日益增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也时有发生,给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危害。 
 
    自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后,驾驶人将为自己的酒后驾驶行为付出“罪与罚”的代价。从5月1日起,醉酒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将被吊销驾照,五年内不能重新获得;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驾驶员将面临终身禁驾。 
 
    除了追究刑责,新法还大幅提高了对酒后驾车的罚款额度和暂扣驾照期限。对于饮酒驾车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酒后驾驶再犯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对于醉酒驾车的(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连日来,中国各地陆续查出了“醉驾第一人”,并依法对撞在枪口上的“第一人”进行了重罚。各地“以酒试刑”的醉驾“第一人”纷纷入罪,这对机动车驾驶人是一个很好的警示。河南对醉驾者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浙江对醉驾者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5月9日,北京、四川、湖南等省市也对首例醉驾者作“醉驾入刑”判决。法院的判决,对于酒后驾车这一危险系数极

下一页
返回列表
返回首页
©2024 物流律师网—律师法律网|上海物流律师网|上海物流纠纷|上海货运纠纷|上海货运律师|上海货代律师|运输合同|海事海商|上海海事律师|上海海商律师|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物流法规|无单放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租船合同|logistics 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