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同车撞倒人负同等责任 保险公司只愿赔付一半费用没有道理
2011/1/17 13:55:39

 
    吴先生夫妇驾私家车外出,妻子何女士下车开门时,正好陆小姐骑电动自行车经过,陆小姐躲避不及倒地,最终不治身亡。交警部门认定夫妇两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在向陆小姐家属赔偿损失66万余元后,吴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却被告知理赔范围只能是作为投保人的丈夫应承担的责任数额36万余元。
   
    日前,上海一中院对这起特殊的保险合同纠纷作出二审判决,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补足赔付款。
   
下车开门撞死路人
   
    两年前,吴先生与何女士夫妇购买了一辆帕萨特轿车。2008年11月,吴先生作为被保险人,为这辆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并附加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2009年9月16日,吴先生开车和妻子一起外出,轿车驶到车亭公路上停下,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何女士打开车门准备下车,恰遇骑着电动自行车赶路的陆小姐撞上车门,陆小姐马上倒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1个月后,松江区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先生和何女士各负本起事故同等责任,被撞身亡的陆小姐没有责任。不久,这起事故引发的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经法院调解结案,吴先生夫妇共同赔偿陆小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合计66万余元。
   
    吴先生与妻子在履行了赔偿义务后,以被保险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核定后只赔付了吴先生36万余元,理由是保险公司所承保的是机动车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导致的赔偿责任,而不包含乘坐人的责任,因此何女士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夫妻共责应共同理赔
   
    因交涉无果,吴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按调解书确定的赔偿金额进行理赔。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支付吴先生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款62万元,扣除已经赔付部分,还应再赔付25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被保险车辆是吴先生与何女士的共同财产。保险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财产所有权仅属吴先生个人,而非家庭共同财产的情况,仅以保险合同签约方的落款人吴先生作为保险受益方,排除何女士作为被保险车辆的受益范围显然不妥,于是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通讯员  敖颖婕  记者  宋宁华
   
【法律点评】
   
    本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夫妻两人被判定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同等责任,而投保的车辆也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换而言之,夫妻的财产是共同的,对外承担的责任也不能简单割裂。
   
    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未考虑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第三者责任险所承包的范围及责任。法院认为,交通事故中对受害方的侵权责任体现在被保险车辆所应当承担的全部责任,正是从这个角度,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补足理赔款。 
    摘自:2011年1月4日《新民晚报》    作者:通讯员  敖颖婕  记者  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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