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理赔原则
2010/1/21 19:20:49
我国保险法学界关于保险法学中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主要在于研究以什么样的因果关系理论作为保险赔偿的基础。其基本点包括:第一、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作为确立我国保险法学关于因果关系理论的基础;第二、研究保险法中的因果关系的目的是为确定保险责任的质与量提供客观基础,以便既不扩大,也不缩小保险责任的范围,实现保险既不滥赔,也不惜赔的原则;第三、保险法学中的因果关系,只是客观世界中无限的因果链条中的一段,即只是被保风险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第四、确定了保险法中的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完全解决了保险责任的质与量的确认的问题,后者的确认尚需具备保险责任构成的其他各项要件;第五、保险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客观的,任何主要方面的因素都不影响其存在与否,因此都不能作为确定这种因果关系的依据;第六、在判断保险法中的因果关系时,存在着一个客观标准,符合这个标准的,就是保险法中的因果关系,不符合这个标准的,则不是。保险法学关于因果关系理论所要研究的就是这个标准究竟是什么。围绕这个问题,长期以来,保险法学界提出了许多因果关系理论,如相当因果关系说、最后条件说、最有力条件说、近因说等。不同的学说有着不同的标准,据此得出的因果关系结论也不相同,这就要求各国保险立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英国海上保险立法原则上规定的近因原则,几乎被各国海上保险立法所采用。
由于海上保险的技术性与国际性,源于英美法的近因原则被吸收到我国的保险理论中来也应该是必然的事。但在我国,民法、刑法学界对因果关系理论的研究旷日持久,标准各异。这无疑影响我国海上保险关于因果关系问题的立法。目前,在我国海上保险领域,近因原则在确定海损原因时只作为一种参考,国内保险立法也没有明文规定。因此,近因原则在我国保险法学理论与实践中却是值得深入研究与探讨的问题。
一、近因原则的意义
理解近因原则的意义必先理解什么是近因。近因一语取自法律名词“Causa Proxima et Non Remota Spectatur”,其意为“应究审近因而非远因”。中文解释为直接原因。台湾学者称之为“主力近因”。对近因的解释,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时间上最为接近的原因就是近因;另一种观点认为,作用效力上最为显著的原因才是近因。
持第一种观点的人强调原因在时间上的接近,所考虑的仅是损失的立即原因。他们不承认在数个原因中有比较重要原因的存在,并认为,如果就原因的原因加以追究下去,结果不但无法决定其界限,也容易节外生枝,引起难以确定的事情来。因此,为了决定损失的发生是否起因于被保风险及保险人的责任,并且不但使这种决定能达到某种程度的正确性而且可以估计起见,于是采用时间上最为接近的原因作为近因。这是近因原则发展初期学者们的看法。这一概念不太实际。因为任何损失发生当时的情况所牵涉的原因极可能非常广泛,以致无法以时间来衡量决定。这一时间接近理论原则则仅适用于因一新原因介入而切断最先原因与最终结果间的边续关系的情况,因此显示出极大的局限性。
持第二种观点的人认为,损失台以数种原因(危险)的结合为起因所引起时,无法按时间先后次序来解决近因问题,因为因果关系的形态呈网状关系而不是链状关系。所谓真正的直接原因,应该指在效果上最直接的原因而言,该直接原因对于发生损失的效果,不因为有其他原因发生而受影响,即其状态或效力依然继续存在,而且在其效果上依然是对发生损失最有力的且是真正的原因。这是现代保险学者对近因的解释。英国判例也都采用这一观点,并被各国保险界广泛接受。
综观上述两种观点,可以说,近因就是指在效果上对损失的作用最直接有力的原因。
近因是一种原因,近因原则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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