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西门子奥钢联钢铁科技有限公司(Siemens VAI Metals Technologies GmbH &Co.)、西门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意大利BM
2011/8/5 14:50: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广海法初字第66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中303号人保大厦3楼。
负责人:余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玉生,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敬松,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西门子奥钢联钢铁科技有限公司(Siemens VAI Metals Technologies GmbH)。住所地:奥地利林茨市特姆大街44号(Turmstrasse 44,4031 Linz,Austria)。
法定代表人:Werner Auer和Martin Krauss。
委托托代理人:富君,广东信利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晶晶,广东信利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门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马吉路88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Jeffery Connolly,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富君,广东信利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晶晶,广东信利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意大利BM航运集团有限公司(BM Shipping Group SpA)。住所地:意大利马萨卡拉拉省卡拉拉市G.达.维拉扎诺大道5号,邮政编码54036(V.le Giovanni da Verrazzano, 5 - 54036 Marina di Carrara, Italy)。
法定代表人:Mazzanti Gianfranco,该公司董事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蒋五四,北京市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雷,北京市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被告西门子奥钢联钢铁科技有限公司(Siemens VAI Metals Technologies GmbH &Co.)(以下简称“西门子奥钢联公司”)、西门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上海公司”)、意大利BM航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M航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0年2月22日,被告西门子奥钢联公司、西门子上海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0年3月11日裁定驳回被告西门子奥钢联公司、西门子上海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该两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裁定驳回该两被告的上诉,维持一审裁定。诉讼期间,西门子奥钢联钢铁科技有限公司(Siemens VAI Metals Technologies GmbH)(以下简称“西门子科技公司”)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西门子奥钢联公司与同属西门子集团的西门子科技公司合并。2010年11月10日,本院收到西门子科技公司的主体变更申请书,西门子科技公司于2010年7月1日起承继西门子奥钢联公司的全部资产与债权债务,并替代其法律地位。西门子奥钢联公司已于2010年8月27日办理了商业注销登记。2010年11月30日和2011年3月10日,本院召集各方当事人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玉生、贺敬松,被告西门子科技公司、西门子上海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富君、邢晶晶,被告BM航运公司委托代理人段雷,原告委托的专家证人王建平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玉生,被告西门子科技公司、西门子上海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富君、邢晶晶,被告BM航运公司委托代理人段雷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4月,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众公司”)向被告西门子科技公司、西门子上海公司订购相关炼钢设备一批。合同规定货物应固定在适于长途空运或海运和陆运的包装上并使货物得以妥善保护以免于潮湿、震动、锈蚀。2008年11月,部分货物由被告西门子科技公司托运,交被告BM航运公司承运,由“MSC LISBON”轮从德国汉堡港运往黄埔新港。12月13日,广州谊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谊联公司”)派“粤AA3733”平板车将MSCU4467936号框架箱及内装货物3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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